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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担任行政长官

特首候选人要由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当中考虑的是均衡参与。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获得中央授权高度自治,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成为行政长官,又反问如果与中央对抗,如何履行基本法,他希望未来的咨询,能达致广泛共识。

  当然,在上面描述的行政长官普选安排框架中,还存在许多细节问题。比如说,怎么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民主程序、提名多少候选人、全港选民一人一票的选举采用什么具体方式等,这些都有待香港社会开展广泛讨论,凝聚共识。但总体上看,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普选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行政长官普选时,其候选人要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这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过去几年,尤其是今年初以来,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主要焦点也在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制度上。从目前的情况看,落实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一是怎么理解香港基本法关于“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的规定,即提名委员会应当怎么产生和组成。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规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这一规定考虑到选举委员会的实践情况和当时香港社会多数意见,在法律上是有充分依据的。

  第一,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文件看,“广泛代表性”一词是有确定含义的。与香港基本法同时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并具体规定推选委员会共400人,由四个界别、每个界别各占25%组成。现行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并具体规定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四个界别、每个界别各300人组成(2010年之前是800人,四个界别、每个界别各200人)。由此可见,上述规定提到的“广泛代表性”体现为推选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由工商界等四个界别、每个界别同等比例的成员组成。同一部法律中的同一个用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上下文具有其他含义,应当作出同一理解。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规则,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广泛代表性”一词,应当与附件一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规定的“广泛代表性”一词具有同样的含义,这个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区域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等四个界别组成。

  第二,香港基本法起草文件也印证了上述观点。1988年4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公布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一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列举了五个方案,其中有两个方案主张行政长官人选由普选产生,在如何提名问题上,一个主张由不少于十分之一的立法机关成员提名,一个主张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主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为工商、金融界代表25%,专业团体代表25%,劳工、基层、宗教团体代表25%,立法机关议员、区域组织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25%。香港基本法最终否定了由立法机关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方案,而采纳了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方案。这个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从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看,曾经出现许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方案,逐步形成两个主要方案,一个是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一个是由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第45条和附件一的规定,是这两种方案妥协的结果。这个妥协是双层的,第一层妥协是,香港特区成立后头十年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此后如有需要,可以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达至普选;第二层妥协是,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将选举委员会变为提名委员会,负责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因此,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要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社会的共识,从立法原意上讲,提名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是相同的。

  二是怎么理解香港基本法关于“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规定,即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性质和程序。对于“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分析理解:

  第一,“提名委员会”这个概念,清楚表明这是一个机构,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权属于这个机构。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在性质上是一种机构提名。

  第二,由于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其履行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职责需要“按民主程序”。至于这个“民主程序”是什么,需要在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时加以规定。

  第三,怎么规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民主程序”,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民主程序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一是提名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参与提名时具有同等的权利,二是所有符合法定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三是提名结果必须反映提名委员会的集体意志。符合这三项要求的“民主程序”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方式。过去几年,香港社会已经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比如,有的意见建议“民主程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由若干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推荐人选,二是在获得推荐的人选中以适当方式提名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这方面需要香港社会深入加以讨论,凝聚共识。

  • 责任编辑: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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