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区民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香港实际情况,符合民主发展规律,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无论是过渡时期还是回归后,香港始终保持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就充分说明这一点。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区的民主制度是在香港回归祖国的过程中制定的,为了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为了实现香港回归后的有效管治、繁荣稳定,需要处理好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比如,对外方面,有中英关系、香港与外部世界的关系问题;对内方面,有中央与特区关系、香港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香港原有的各种制度的“变与不变”的问题,等等。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区民主制度很好地处理了各种复杂关系,取得平衡,做到各方面都能接受,在香港回归祖国这一重大历史转折关头,对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十分不容易的,充分体现了中央紧紧依靠广大香港同胞处理复杂问题的智慧。可以这样说,即使是对香港特区民主持最激烈批评态度的人,也都是这一民主制度的得益者。如果民主制度的演进过于激进,造成社会震荡,广大香港居民的利益受损,他们自身的利益也会受损。在看到有些人全面否定基本法规定的民主制度时,我经常想起《红楼梦》里的一句诗,“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大观园到底怎么样,曹雪芹到底要讲什么,我们可以暂且不论;但是,香港是我们的家园,不了解基本法规定的深层内涵和立法本意,不理解基本法制定者为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殚精竭虑、良苦用心,就无法正确贯彻落实基本法,不仅会影响香港的今天,而且势必影响到香港的未来。
在讨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之前,之所以要讲这一点,一是要说明中央在香港建立民主制度的基本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导向,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民主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二是要说明在即将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的今天,全面客观地评价香港的民主发展成就,充分肯定基本法规定的民主制度,坚决维护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的稳定,才有可能成功落实普选,并最终造福于香港居民。
二、怎么认识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按照上述规定,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是落实基本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宪制责任,我们必须深入地解读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这项工作。
从法律上来分析,基本法第45条是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根本的依据。它规定了行政长官产生的基本方式,即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规定了制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基本原则,即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还规定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即最终达至普选。只要这一条文不作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都要遵循这条规定,不得偏离。根据基本法第45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未来行政长官普选的基本安排已经较为明确:
第一,行政长官普选时,需要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个提名委员会可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来组成。
第二,任何符合基本法第44条规定资格的人,即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且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并且符合香港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被提名权、被选举权没有不合理的限制。
第三,提名委员会提名是机构提名,也就是说,要在争取提名的人当中,按照民主程序正式提名若干名候选人,供全港合资格选民选举。
第四,根据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全体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出行政长官人选,选举权是普及而平等的。
第五,行政长官人选在香港当地产生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