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议程安排到制度安排
作为一项议程安排,它所蕴含的意义远非限于议程本身,甚至也不限于中央会议制度乃至领导制度范围,而是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体现了我们党的不断自我改革完善及制度创新的努力。
回顾20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首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他在著名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明确提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我们要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深入调查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从中央到地方,积极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改革。”还说:“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他鲜明地指出,任何权力不受限制是危险的,而就领导制度、组织制度而言,“过分”集中或“过分”分散都是不正确的。随后,他多次重申,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时而制”。邓小平理论为我们党的自身改革完善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自此之后,党在20年中所作的持续不断努力,这是人们有目共睹的。
按照邓小平理论,约法定制是治党的长期、稳定之本。党章作为基本法,它的基本内容是党的理论、纲领、政策和原则,而在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方面主要是对机构设置和职权划分作出原则规定。至于更具体的职权分解整合,包括哪些问题集体讨论,哪些问题个人负责;哪些问题全会决定,哪些问题常委决定等,通常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具体法作出规范。用具体法来完善基本法,以后来修改前法。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是在“文化大革命”后,十二大未召开和新党章没有制定之前带有临时约法性质的文件。这个文件强调指出:“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因而为后来的党章及具体法规的创制,准备了必要前提。一有理论基础,二有法规开路,这就保证了党内生活逐渐步入健康的法制轨道。
特别是从近几年来我们党所致力的应兴应革事项就可看出,加强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的建设,发挥全委会作用,规制党委会职责,把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置于党的监督之下,正在形成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党内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呈现了令人瞩目的最好发展势头。
例如: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具体划分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职责。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全委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2001年9月26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重申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首次载明“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并从一般意义上的重大问题中划分出“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规定这些问题“还应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显然,这使地方党委全委会的分量加重了,而避免和减少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的权利过分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个人)手中的现象,有利于使党内民主制度日趋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