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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胡适不是这样理解。他认为,“政治犯”都是对政府造成危害的,给了政治犯自由权,就没有政府的生存权。所以,他反对给政治犯以自由权。那么,在他加入同盟的时候,他没有看过同盟的宣言吗?未必。但为什么开始不提,到上海方面发表了政治犯的控诉材料和收到李肇音的控诉信后,却突然倒戈了呢?邵建和陈小雅认为,是同盟的章程这时候还没有定出来。陈小雅问道:“究竟是同盟规定‘任务’在先,还是胡适‘叛盟’在先?”好像又是宋庆龄在说谎。 但事实并非如此。不知两位翻案者是没有注意到还是故意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杨杏佛在看到胡适公开指责同盟伪造文件并表示反对“无条件释放”原则后,立即写信给胡适,澄清了事实,指出胡“作书时或未想及宣言”,并指出胡适的做法“必为反对者张目”,后又在报上发表声明,强烈批驳胡适的说法,同时否认同盟“赝造文件”,指出: 胡氏现仍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主席,渠加入时应曾详细研究本会始创时所发表之宣言及宗旨,其中意义包括本会之条例,今公然抨击本会,令人殊不可解。 杨氏接着列举了同盟的三点宗旨,接着说: 要求释放政治犯及求民权有保障实为一事,释放政治犯与言论、出版、机会、组织团体、自由,固出一辙。盖政治犯之入狱者,实因力争人民主权能发挥而所致。 胡氏谓政府有权保护己身之存在,而要求释放政治犯等于要求革命自由,此不啻与虎谋皮。渠以政府譬虎,则胡氏之言论以拥护政府,则共建四点,又不啻为虎作伥而已。但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则为保障人民之权利而设,胡氏谓本会应研究法律改良司法行政等事,此实为政府之责任,而与本会无关。 胡氏证明北平军事监狱内并无私刑苛罚者,反为渠作者及另一会员预行通知当局之后,前往调查之结果,北平军事监狱及中国其他监狱之人犯,曾致函本会详述其待遇之苦楚,故公布之以唤起社会注意。即胡氏本人亦自认直接收得狱内人犯之函件,故本会公布之文件,以宣泄在华中外监狱之黑幕不可隐之事实。(见《大美晚报》1933年3月7日第四版《杨铨驳胡适函――胡谓释放政治犯为根本荒谬之要求》) 杨铨特别指出:胡适身为同盟北平分会主席,在加入同盟时“应曾详细研究本会始创时所发表之宣言及宗旨”,这表明,在胡适决定出任同盟北平分会主席时,他已看到了同盟的宣言和了解了同盟的宗旨,胡适说“当沪会成立之时,对此问题并未规定原则”是不符合事实的。只是可能当时没有完全领会其内涵,或没有深思,也可能抱求同存异之想。但到矛盾一出,就觉得还是不能认同同盟的宗旨,况且“托名信”正好给了他一个极好的理由,于是趁机退出。而不管蔡、杨一再苦口婆心劝解,采取了公开指责同盟作伪的绝情方式。他采取的方式,必然得罪上海方面同人;但倘不如此,就将得罪当局,而他宁愿伤害同盟方面,何况他认为同盟先得罪他。其实,他要求同盟作出“更正或纠正”,是没有道理的。同盟得到犯人的控诉信,并没有人能证明其假,因而给以发表,并不为过。要澄清,应由当局来做,而不是同盟。蔡、杨等人表示以后要“审慎处理”,是多少有些委曲求全的。还有,控诉信明明说,这些酷刑除了发生在反省院,还分别发生在各个监狱里,胡适却抓住“在反省院没听说”,“难以置信”,而实际上否认了所有监狱的酷刑,只用“没有意思认为……监狱状况满意”来搪塞,其实是偷换了概念的。胡适说:“作伪的人知道我看过反省院,故改为‘第一监狱’”,也武断到与他的“实证”风格相去甚远。 杨铨在公开声明中特别指出,胡适证明的北平军人反省院没有私刑拷打,是由于胡适本人和另一会员预先通知了当局,才有后来的调查结果。早在2月7日,同盟已在《大陆报》上发表声明,其中报道,杨铨指出“在同盟准备视察监狱之前几天,监狱当局已经得到消息,因而预先作了布置,把真实情况掩盖起来,这样,委员会的视察自然徒劳无功而一无所得了”(上海《字林西报》1933年2月22日,转引自《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第190页)对此,胡适声明说,同盟是视察前一天晚上才决定视察,并于夜11时通知当局的,根本来不及作假,所以是总盟在虚构事实。由于这一指责事涉杨铨本人,故杨铨在看到胡适声明的次日写给胡适的信中作了解释:“几小时”误为“几天前”这些报道差错都只是校对问题而已。 杨铨驳斥胡适对于同盟宗旨的指责,显然是十分有力的。须知,在上海方面所有同人中,杨铨几乎可说是与胡适交情最好的人,他既全程参与筹建同盟,又与胡适一起视察,是最了解情况的人。对于杨铨的驳斥,胡适可说是毫无还手之力。所以,他干脆来了个一言不发。直到被同盟开除。他再有一千条理由,对于人人尊敬的宋庆龄和胡适始终敬重有加的前辈蔡元培及好友杨铨的再三质问,竟然漠然置之,也是以“君子风度”著称的胡适一生中仅见的无礼和傲慢举动。其真解,或许倒是所谓“自知理亏”吧。 同盟在看到胡适已无可救药的情况下,为免同盟声誉受更大损害,才不得不痛下决心,开会由集体决定开除胡适。既不是什么“追认”(全体大会说“追认”,是因为执委会已作出了决定),更谈不上什么“一二人擅断”。 可见,同盟开除胡适,完全是由于胡适做得实在太过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