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自称是“不可救药的乐观主义者”,虽不赞成暴力革命,却在民初每回“革命”之后,总期盼社会经过一次震动,可能导致“一点一滴的改良”。这可以解释,他在五四《新青年》时期,主张不谈政治,但他的同仁陈独秀、李大钊,趁他离京回乡结婚期间,办起了谈政治的《每周评论》,而他不仅认可既成事实,为它撰稿,还在陈独秀被北洋政府逮捕后,承担起《每周评论》的主编义务。同样,在新青年社的编者群体分裂以后,他经同社的陶孟和介绍,与著名地质学家丁文江结为知友。丁文江即丁在君,是民初梁启超为首的研究系成员,但相信科学救国论,认定改良政治应属学者的义务,常说“不要上胡适之的当,说改良政治要先从思想文艺下手”。胡适尽管不同意丁文江的批评,但当民国十一年(1922)丁文江发起组织评论政治的《努力周报》,胡适不仅赞同,还给刊物命名并作发刊词。《努力》影响最大的,是由蔡元培、王宠惠、罗文干3位政学名宿领衔而有16位名流签名的《我们的政治主张》,提出“好政府主义”,引发全国性争论,那宣言正是丁文江与胡适共同起草的。只有在国民党奠都南京后,胡适办起《新月》,标榜纯文艺,而胡适、罗隆基等却时时发表政论,彰显胡适对中国政治前景,其实常怀焦虑。
指出《建国大纲宣言》的错误
就在《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二文发表后,不过月余(1929年9月),胡适便发表续篇。这回直奔主题,质疑国民政府所代表的国民党:“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
质问的对象,还是孙中山临终前改定的《建国大纲宣言》。其中否定民国元年孙中山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身份签署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说是“《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
照此说来,辛亥革命后由18省反清独立代表选举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最大问题就在急于改君主专制为民主宪政,没有经过军头独裁和寡头专政的过渡时期。于是他的临时大总统就做不下去了,导致“革命尚未成功”。
据罗家伦的《国父年谱初稿》,孙中山在北京病危(1925年2月),西医束手,他的家属和从人推李石曾专赴天津找回胡适,劝说他试服中医所开药剂。虽然最终无效,这事却表明晚年孙中山对胡适颇为尊重。或许因此缘故,胡适一再作文,借批评孙中山“知难行易”论,反对国民党当局假说人权以掩饰思想专制,起初还能得到蒋介石容忍。
然而,当胡适的《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一文,追述历史证明孙中山《建国大纲宣言》的错误及“恶影响”,蒋介石们便难以忍受了。胡适说:“自从‘民国’二年以来,那一年不是在军政时期?‘临时约法’何尝行过。‘天坛宪法草案’以至曹锟时代的宪法,又何尝行过。”“故十几年政治失败,不是骤行宪法之过,乃是始终不曾实行宪法之过,不是不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遽行宪法,乃是始终不曾脱离拨乱时期之过也。”当然,胡适的结论,仍为国民党政府继续训政留下地步:“我们不信无宪法可以训政;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政。我们深信只有实行宪政的政府才配训政。”
对于国民党政府的训政,当时还有来自中共和左派人士的批判,要比胡适和新月派猛烈得多,如瞿秋白就将蒋介石连同孙中山的训政论彻底否定。比较起来,胡适的批评,文质彬彬,无非说训政缺乏合法性。所谓“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政”,并没有击中国民党“独治”的要害。因为孙中山晚年改组国民党,本来是在苏联派来的鲍罗廷策划下进行的。此人在孙中山死后,仍做国民党政府高等顾问,直到国民党宁汉合流之前被武汉的汪精卫当局解聘,已在近四年任内使国民党蒋介石、汪精卫、胡汉民各派,习闻列宁、斯大林的政党学说,将“一党独治”视作天经地义,所以对胡适批评他们“专政”,并不在乎。他们在乎的胡适批评有两点。一是说他们既然承认训政需要“法治基础”,却连起码的“约法”都未制定。二是指责他们刚颁布“保障人权”法令,却旋即从国民党政府主席到省市党部头目便随意破坏。由于胡适的舆论领袖地位和在高级知识分子中间的影响力,较诸已被宣布为“反革命”的中共地下党领导人及其左派同路人,更令国民党政府头痛,因而蒋介石们对他的批评,犹如芒刺在背,不得不设计拔除。
退回教育部的“训令”
那计策也很奇特,就是指示国民政府教育部出面,给胡适任校长的中国公学下一道“训令”(1929年10月4日),说“该校长言论不合,奉令警告”。训令没说“奉”谁之“令”,却列举“该校长言论不合”的罪状,即指《新月》发表的《人权与约法》等三篇文章,还附有六件公文,说胡适三文“误解党义”、“语侵个人”、“放言空论”,显示“头脑之顽旧”、“思想没有进境”云云。胡适也不示弱,随即将“部令”退回教育部长蒋梦麟,并致函这位部长先生:“这件事完全是我胡适个人的事,我做了三篇文字,用的是我自己的姓名,与中国公学何干?你为什么‘令中国公学’?该令殊属不合,故将原件退还。”信中还说:“若云‘误解党义’,则应指出误在哪一点;若云‘语侵个人’,则应指出我的文字得罪了什么人。贵部下次来文,千万明白指示。若下次来文仍是这样含糊笼统,则不得谓为‘警告’,更不得谓为‘纠正’,我只好依旧退还贵部。”信末附言也很有趣:“又该令所引文件中有别字二处,又误称我为‘国立学校之校长’(引注:中国公学为私立高校)一处,皆应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