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改革
与土地和粮食政策相比,领导层在乡镇企业中的操作空间较大。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直接影响的人口比例不大。80年代,中国实行了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乡镇集体企业发展战略。但到90年代中期,县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开始实行了政府倡导的集体企业私有化计划。乡政府和村级组织出售企业让私人来经营管理。到1997年末,全国全部集体所有企业中的约1/3被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改制企业中所占数量最大。
这个变化的推动力是地方政府对利益的重新估算。开始时,地方官员推动集体所有企业发展是因为后者符合地方政府和在企业任职干部的利益。乡镇企业为地方财源创造了收入,乡镇工业的成功发展也赢得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尊重。但到90年代初,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越来越多。作为主要借款者的地方农业银行和储蓄贷款合作社由于未能收回贷款而越来越面临着上级部门的压力:没有明确的一方对债务负责任,乡镇企业贷款的担保者往往是乡镇政府机构或者官员。
由于私人企业最终会变成一个可供选择的税收来源,因而地方政府能够改变它们的支持对象。到90年代初,由于个人储蓄的增加和对私人企业限制的减轻,私人企业数量与规模开始增加。为了确保这些私人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提供了各类扶持和鼓励刺激。私人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的这种共生关系减少了私人商业阶层对地方政府的威胁程度。
这并不意味着私有企业将超过集体所有企业,或者私人企业家在经济和政治权方面将取代地方官员。后者依然控制着大量私人企业所依赖的资源。而且私有化仍然很有限,经济上有利可图的大型集体企业继续处于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地方政府在那些已转换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里往往保留着大部分的利益。另外地方政府还需要考虑所有制变化可能带来的社会和政治后果。它们担心大型私有部门会影响经济的缓冲能力。这可能是政府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另一个原因。
村级领导体制改革
农民不满和骚动已在一些贫困乡村中出现。与以往不同,现在农民的抵触常常是公开性的,他们抗议高税收、低粮价、土地征用、社会与文化政策及滥用权力的官员。有些表现为大规模示威,有些则表现得较为和平,运用法律反驳地方官员。中央政府非常支持年通过的《村民组织法》,该组织法要求推广村民代表大会和村级官员的竞选。这种选举是是解决“瘫痪”和“半瘫痪”的贫困乡村经济不景气和干部充实问题的一种手段。
村级选举是一个让农民发泄不满的减压阀,而且由此中央政府可以不用对长期贫困的乡村和蹩脚的负责人承担责任。选举把成败担子直接加在村民和当选的负责人身上。有迹象表明,在村级负责人实行竞选后,农民对缴纳各种费用和履行义务更加情愿一些。但情况是否总是如此,却很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