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美国反腐败的两个核心
2014-07-21 16:10:08|来源:大公网|
“水门事件”推动了竞选财政的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71年的《联邦竞选法》及其在1974年通过的修正案,对联邦竞选捐款和开支作出严格限制,使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建立起一种综合性的竞选财政机制。
2001年的“安然破产事件”为“软钱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契机。美国第七大公司、能源巨擘安然公司曾经通过巨额政治捐款与美国政界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该公司的破产暴露的权钱交易问题促使国会通过了竞选捐款法案,禁止全国性政党接受“软钱”。
第三阶段:从立法上强化反腐败机构和手段,频出“杀手锏”。1970年通过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刑罚级别,赋予执法机关使用窃听、电子监控等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
1977年制定的《反海外贿赂法》,之后经过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在《反海外贿赂法》制定之前,对于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虽然国内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关注国内贿赂的行为,并且罕有或没有域外效力。与以往法律不同,《反海外贿赂法》是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国民、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实施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的并且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将可能面临刑事、民事及行政处罚。
1978年美国颁布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强化防贪肃贪的重要机构。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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