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阶段:规范竞选经费,防止政治献金。收买型腐败在美国历史上一度甚嚣尘上,对金钱在政治运作中造成的腐败和贿赂问题进行治理成为反腐败法制建设的重点。
1883年出台的《文官制度法》旨在确立任人唯贤的政府官员选任制度,最初这一规定仅适用于10%的联邦政府文职职位,后来历任总统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在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颁布之后,90%以上的联邦政府雇员都受到该法的保护,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选举经费进行限制的法令。
1907年国会通过《蒂尔曼法案》,首次禁止银行或公司直接对联邦竞选人捐款。1910年和1911年美国国会立法规定国会议员竞选财政公开,并对国会竞选人的竞选财政支出加以限制。
1925年国会通过的《联邦贪污对策法》把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作为重点惩处的内容,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得到100美元以上的捐款必须登记,参议员竞选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
1925年制定的《联邦腐化改革法》在竞选人报告竞选财政状况和限制竞选基金筹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另外,1940年的《哈奇法修正案》、1943年的《史密斯-康奈利法》、1947年的《劳工管理关系法》等均对竞选经费的募集和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在2008年的总统大选中,拜登接受了超额的政治献金,又虚报了在选举期间搭乘私人飞机的相关费用。2010年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FEC)经过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拜登要上缴超额收取的10万多美元,同时将支付8万多美元的罚款。拜登当时虽已贵为美国副总统,仍难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