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大公社会 > 社会要闻 > 正文

热闻

  • 图片

安徽司法恶例: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 被告无罪变死刑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抓,因为证人当庭翻证,法院本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但周继鼎服毒自杀,阜阳市中院重新复议该案后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

  关键证人庭上再翻证

  五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销阜阳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安徽省高院的裁定认为,五被告人曾做过的有罪供述尚未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多名证人证言出现反复且相互矛盾,部分证人当庭又提出其作证时曾受到关押或殴打,在没有排除证据疑点和矛盾的情况下不能确认系五人所为。

  五个多月后,阜阳中院另组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而公诉人依然是齐杰和于月刚。

  五名被告人依旧坚称自己无罪,依旧指责警方刑讯逼供。

  受害人之一的周翠兰出庭作证,称当晚死者周翠菊叫她起来解手并开了门。她在床下找鞋,床下出来后就看见周继坤和周家华进来,二人手中并未拿东西。

  但嫌犯周正国的辩护律师反驳称,周正国在警方供述称被害人是睡在床上被砍的,而周翠兰则证明她和周翠菊当时已经从床上起来,两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

  嫌犯周家华直接指周翠兰的证言“是大人教的”。

  虽然开庭时仍被警方羁押,但证人周杰、周开慧也被带到了法庭作证,且坚持了上一次开庭时的证言:此前被又 “关”又“打”,才按警方的要求作出了对,并指出了打人警察的名字。

  公诉人申请法庭播放了二人此前的作证录像,并称录像时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场。

  但周开慧称录像里也是假话,“录像之前他们在看守所威胁我”。

  面对证人翻供,公诉人突然“提醒”合议庭,“今天的场合不利于证人周开慧实事求是地作证”。

  周在春的辩护律师刘静洁在书面辩护词中讽刺道:公诉人称法庭作证的环境不好,面对这么多被告亲属他不敢如实作证,“辩护人不解到底他怕无权无势的农民,还是怕能随时将他抓入牢房的执法机关”。

  公诉人再次提到了物证---两把菜刀,称第一次开庭时已提交法庭。

  周在春辩护人表示,菜刀是案发几个月后从周家菜板上拿走的,“如果菜刀杀了人,不可能还用于切菜”。

  与第一次开庭相比,此次开庭并没有增加有价值的新证据,依旧主要靠被告人的口供,而关键证人也依旧坚持了在警方审讯时违心做了对被告不利证言的陈述。

  “定铁案尚无把握”

  开庭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讨论。

  合议庭认为,五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伤情检验、鉴定结论基本相吻合,又能与有关证人证言相印证,因此可以认定五被告所为,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但合议庭也注意到了本案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重要证据杀人血衣和作案凶器始终未能找到;二是证人的证言有反复,时证时翻。

  据悉,合议庭曾提出两种意见,一种是认定五被告有罪,但“定铁案尚无把握,如宣告被告人无罪,必定会放纵犯罪,故只能在量刑时可留有余地”。而另一种意见则是宣告无罪。

  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院审委会对该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决定后同意合议庭第一种评议意见。

  最终,阜阳市中级法院此次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罗列的证据,除了被告人口供外,剩下的只有证人周杰和周开慧的证言:周杰证明案发当夜,其在周继坤家看见五被告人一起喝酒,周继坤提出“摆治摆治”周继鼎,并看见周家华等人拿有斧头、菜刀等凶器。周开慧当夜在路旁睡觉时被响声惊醒,抬头看见周继坤等人经过,一会听见周继鼎家传出“哎呦”的叫声。

  阜阳市中院的判决,没有采纳被害人周翠兰的“孤证”,但也没有采纳证人周杰、周开慧当庭给出的证言,而是采纳了二人之前对警方所做的证言。

  周在春在上诉状中讽刺性地写道:一审法官对当庭已经查明的证人证言视而不见,而按证人以前做的假证作为证据,“不知公开审理还有什么意义?”

  五被告上诉后,安徽省高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于2000年10月做出判决,维持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有罪原判。

  澎湃新闻还发现,判决书在列举证据时特别强调了各被告归案后有罪供述的次数:周继坤做过8次有罪供述,自书供词1份;周家华做过1次有罪供述;周在春作过11次有罪供述;周正国作过10次有罪供述;周在化做过8次有罪供述,自述供述材料1份。

  对于证人证言,判决书含糊带过,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鉴定基本一致”。

  • 责任编辑:晃彦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