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证人出庭
1998年10月6日,该案第一次开庭。
五被告人当庭否认故意杀人,指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当庭亮看伤情。
大周庄村民周杰和周开慧,作为控方证人出庭。
此前,周杰在警方所做证言称,案发当晚在周继坤家里,看到五嫌疑人一起喝酒,并计议要“摆治摆治”周继鼎,还亮了凶器。
周继鼎邻居周开慧在警方所做证言称,当晚看到五嫌疑人走向周继鼎家,过了一会便听到周继鼎家传出“哎呦”声。
但二人出庭后均推翻此前的证言,称那些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
据参加庭审的辩护律师称,当天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均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不少证人当庭陈述公安机关对他们暴力逼取证言的情形。
审判长巫继成印象最深的一个证人是村民周在荣,“一传进法庭,扑通跪下来,说‘因为公安局关了我一个多月,非叫我说这几个人作案之前到我小店里买过熟食’。”
案发当年只有10岁的周继鼎之女周翠兰也出庭作证,称当晚看见了周继坤和周家华进入其与死者睡觉的东屋,但未看到杀人过程。
但法庭认为,周翠兰的证言存在疑点。
公诉人在庭上还出示了两把菜刀,称系杀人凶器。
辩护律师反驳称,菜刀系案发数月后从被告人家里提取,刀上并没有死者周翠菊或其他人的血迹,不能证明任何案情。
法庭也认为,两把菜刀在案发许久后才提取,且未对菜刀进行检验,因此不能确认该菜刀为凶器。
案件审理后,合议庭和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五被告人无罪。
“一对号入座,明显可以宣告无罪。” 多年后,巫继成依然激动地对澎湃新闻强调,当时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刚施行不久,该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麻烦来了”
1998年10月16日一大早,还没到上班时间,巫继成就来了办公室。
前一天下午,他刚参加了审委会对涡阳“五周”案的讨论,已经决定宣告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此时,周继鼎走了进来,质问该案是否要宣告无罪。
“谁告诉你要宣告无罪?”
“你管谁告诉呢,反正我知道了。”
“如果我们定下来,会把判决书送给你,因为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如刑事部分你不服,可以提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民事部分不服,你可以直接上诉。”
周继鼎突然掏出一个装有剧毒农药的小瓶子喝了下去,阜阳市法院紧急将其送医抢救。
审委会前一天下午刚刚讨论决定要宣告无罪,被害者父亲次日一大早就赶来法院质问,巫继成怀疑有人故意将审委会的讨论内容泄露给了周继鼎。
澎湃新闻后来发现,嫌犯周继坤在一份材料中把矛头指向了参加了审委会讨论的本案公诉人于月刚,他称是于月刚叫被害人家属到到法庭去闹的。
但于月刚否认自己参加过这次审委会,他告诉澎湃新闻,案件过去很多年,很多情况都记不清了。
周继鼎在医院抢救三天后最终死亡。“人一死,麻烦就来了”,巫继成说,审委会开始重新讨论,“就变过来了,两被告被判死刑。”
据悉,周继鼎服毒自杀事件发生后,时任阜阳中院院长的刘家义指示,审委会成员分别阅卷、重新复议后再定。
阜阳中院向安徽省高院打报告,请求延长办案期限,理由是“案情复杂”。
阜阳市还将情况上报安徽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批示,随后阜阳市委两位主要负责人也先后进行了批示。
1999年3月,阜阳市中院下达了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周继坤、周家华判处死刑,周在春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华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对于证据情况写得非常简略: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等所证实,五被告人亦曾作过供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