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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司法恶例: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 被告无罪变死刑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抓,因为证人当庭翻证,法院本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但周继鼎服毒自杀,阜阳市中院重新复议该案后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

  午夜全家被砍

  案件发生在1996年8月25日深夜,接到报警后涡阳县警方赶到现场。

  据周继鼎反映,案发当晚,夫妇二人及儿子在院中睡觉;两个女儿周翠菊、周翠兰则在东屋睡觉。半夜被砍伤后,所有人都昏迷了,周继鼎先醒来叫人报了警。

  奇怪的是,周继鼎家附近有多家住户,案发时但却没有任何人听到异响或叫喊声。

  警方赶到时,周翠菊已经死亡,尸体平躺在东屋的床上。据悉,周翠菊系周继鼎与前妻所生。

  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但勘查笔录中除了记载案发现场的布局情况、血迹所在以及死者姿态外,并没有记录到任何可疑迹象。

  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翠菊死因进行了鉴定,认为系颅脑损伤死亡。其左颞部既有锐器伤,又有钝器伤,系斧头、砍刀类凶器所致。

  周翠菊胸前皮肤还有小面积挫伤。鉴定报告分析称,胸部伤痕系钝器伤,可能是死者发现凶手起来时,被凶手用钝物击伤后,又用斧头类凶器猛击头部致死。

  案发三天后,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继鼎家其他四人所做的伤情鉴定显示,四人均伤在头部,周氏夫妇及二女儿为重伤,神志昏迷;儿子为轻伤,神志少清。

  伤情鉴定推断,凶器为一面带刃的铁制刀具,或较重的铁质钝器,如斧背之类。

  伤情鉴定还称,现场情况未有发现奸情的行为,仇杀可能性大,可能为两人以上作案。

  嫌犯之一周在春的辩护律师刘静洁后来指责警方侦查太粗疏:死亡鉴定书中没有推断周翠菊的死亡时间,现场勘验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各种遗留物进行化验。

  刘静洁还认为,此案有多处狐疑:案发当天是夏天最热之时,但死者在夜间却身穿牛仔裤和长袖衣服睡觉;死者头部严重损伤导致死亡,但其上衣却无血迹;死者腿部未受伤,但右小腿裤子上却有大片状血迹……

  此外,四个伤者被砍时竟然无人感到疼痛而叫喊、挣扎,连只有鼻子上有一处划伤的周继鼎之子竟然也昏迷不醒。

  “耐心的说服和教育”

  这起案件被定为“8 25”特大杀人案,涡阳县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后来在一份《说明》中介绍了整个破案过程。

  案发后,专案组就先后收审了周继坤、周家华、周在化,但由于种种原因,三个嫌疑人被释放,案件陷入僵局。

  据澎湃新闻了解,收审这三人,是因为周继鼎称与周继坤、周家华家存在矛盾。

  1996年年底,涡阳县委常委、政法委第一书记王秀坤听了案情汇报后,“感到此案就此一放,后果将更加严重”,责成公安局迅速组成新的专案组重新侦破此案。

  1997年3月,专案组发现一个重大线索:案发当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并在现场附近出现,嫌疑人又聚焦在周继坤、周家华身上。

  警方秘密拘捕二人,同时拘捕了“常听周继坤使唤”的周在春。

  据悉,案发前,27岁的周在春尚未娶妻,在村里属大龄光棍,为人老实,生性胆小。因与周继坤及其父亲家住得近,常来帮忙。

  周在春成为了警方的突破口。“经过耐心的说服和政策的教育,周在春交代了与人喝酒后实施杀人的罪行。”

  警方随后又拘捕了周在化和周正国,并“一气攻下”了二人。随后在一番特别努力下,又突破了周继坤、周家华的心理防线,案件至此成功告破。

  警方侦查认定,周继坤、周家华两家,因与在计生办工作的周继鼎存有积怨,后又因计划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二人预谋后分头找到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华三人。

  案发当晚,五人持自家的刀、斧等工具,先对屋外熟睡的周继鼎夫妇及其儿子头部砍、划,致三人当场昏迷。在东屋内熟睡的周翠菊、周翠兰被惊醒,周继坤、周在春发现后各持一把菜刀窜进,先对周翠菊头部连砍数刀,对周翠兰头部砍一刀后退出。周家华又进入对周翠兰头部猛击一斧,又对周翠菊头部砍一下。周翠菊当场被砍死,周翠兰昏迷。

  但根据五名犯罪嫌疑人的交代,警方先后在大周庄的水井、机井、水塘、桥下等地搜寻,却并未找到杀人血衣和作案工具。

  警方同时还对五人家里进行了搜查,搜走了多件他们平时穿的衣服和家中的切菜刀、铁锤等。

  涡阳县公安局曾委托公安部对周在春和周在化T恤上的可疑斑迹进行检验,但并未检出人血。

  6月,警方将该案移送涡阳县检察院。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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