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碑铭一事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证据之一除祖坟碑铭妻子还可搜集四方面证据
钱学志律师认为,此案中陈某的祖坟碑铭上刻着“小三”的名字,刻碑的行为是构成重婚罪的有力证据。这证明陈某在主观上认为他与钟某是夫妻的状态,客观上也公开地向老家乡邻表明他和钟某是夫妻,包括乡邻都知道他们是夫妻。虽然这不能直接证明二人是一种同居关系,但也是二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证据之一。曾女士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曾女士作为这起涉嫌重婚罪案件的受害者之一,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证据搜集:
其一,明察暗访其共同的居住地,要认定重婚,同居的地点非常重要,只有找到了共同居住地才能有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能。
其二,密切联系与涉嫌重婚者生活场所有关系人,从他们口中也可以得知重婚者是否对外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比如到物业公司走访往往会有意外收获。
其三,报警,请警方对非法同居的情况给予劝解并保存相关报警记录。
其四,找专业人士协助到相关婚姻登记机关调查婚姻登记情况。
同时,钱律师建议夫妻双方都能互谅互爱,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即便矛盾不可调和,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先办理离婚手续后再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