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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中祖坟碑刻小三名被妻子发现 成重婚罪证明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上述情况,钱律师认为,陈某和钟某的情况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事实婚姻”,符合刑法构成重婚罪的标准。

  祖坟碑铭和出生证明是丈夫构成重婚罪重要证明丈夫和“小三”属事实婚姻符合重婚罪标准

  本案中,曾女士与陈某婚后因未能生育而感情发生了裂痕,并且长期两地分居,不过,陈某起诉后法院并没有判决两人离婚。钱学志律师认为,二人虽然感情破裂,但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还是合法有效状态。

  曾女士与陈某婚姻关系合法续存期间,陈某就与钟某同居并生下一个女儿。虽然陈某辩称他与钟某只是一夜情关系,怀孕属于意外,但是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上小孩父亲名字为陈某,母亲为钟某,而该出生证明是陈某与钟某在社会生活中一直以夫妻相称的证据之一。另外,陈某家祖坟碑铭上刻的孙媳也是钟某,证明钟某与陈某在陈某的家族中也一直以夫妻关系相称。

  根据上述情况,钱律师认为,陈某和钟某的情况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事实婚姻”,符合刑法构成重婚罪的标准。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案外异性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符合上述重婚罪的第二种形态,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无直接故意就不能构成重婚罪通奸婚外恋一般不构成重婚罪婚外同居也不一定构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所谓“大款包二奶”现象时有发生。但钱学志律师认为,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时往往难以区分。认定重婚罪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重婚罪在主观上表现的是直接故意,若无直接故意,就不能构成重婚罪。比如,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不能按照重婚罪对待。

  婚外与他人同居是否就构成重婚罪?“这不一定。”钱学志律师认为,“有时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没用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则只能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那么,婚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有非婚生子女是否就构成重婚罪?钱律师认为也不一定。通奸、婚外恋等行为一般不能构成重婚罪。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不受法律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罪主要惩罚的是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社会关系的行为。如果没有侵犯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关系则不能构成重婚罪。

  在现实社会中,婚外恋、通奸、“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行为,都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严重侵犯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法律不仅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如此规定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性,对过错方的惩罚性。

  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有些情况下虽然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以重婚罪追究。

  比如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家庭暴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一般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近几年来看,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先富起来的所谓大款中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的人大有人在,即便不是大款,受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多工薪阶层也有重婚情况发生,从道德上讲,重婚罪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任,也对别人和家庭造成破坏。重婚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如果国家不用法律严惩,重婚的人越多,给社会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就越多,社会危害性就越大。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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