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的理念,最早见之于《论语》。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后来这成为我国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皆不论罪,反之要论罪。亲亲相隐客观上维护了宗族伦常。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亲属有罪相隐的,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而须大义灭亲: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2011年第17期《人民论坛》文章《“亲亲相隐”与现代法治精神》提到:“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被废除。但是,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制度,不难发现,其有存在的合理性,与现代法治精神并不违背。”我国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有学者认为,“这就要求我们的现行法律,应和保护人权的具体条款相一致而不能违背。同时,当代‘亲亲相隐’的亲属范围界定应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外)祖父母及(外)孙子女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较为合理,不应过分扩大。同时要严格限制亲属免证权的案件范围。对重大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利用亲属关系的职务犯罪、亲属之间的相互伤害的犯罪就不应容隐。”
“文革”心理遗伤研究
长期从事“文革”心理遗伤研究的武汉市心理卫生研究所所长施琪嘉认为,“文革”的心理创伤不仅持续影响亲历者,还对其子女乃至后世数代人产生了代际传递。这种影响,最明显的后果是损伤后代的思考及记忆能力。施琪嘉说:“‘文革’是一个民族的集体创伤,它至今仍在生疼、化脓。这段记忆需要获得治疗性的处理。这是大多数‘文革’亲历者未曾意识却始终承担着的梦魇。痛苦的回忆会反复以各种形式——画面、声音、味道、皮肤感觉的闪回,一直存在于受害者的头脑中。”
在施琪嘉掌握的材料里,绝大多数的受访者甚至将自己的父母描述为“专横、严格、充满仇恨”,教育的恶果则会在多年后凸显而出:少年们仇恨并背叛自己的父辈,随着时间的推移,“弑父者”却变得越来越像他们的父母。暴力在悄然间传递。一种无法说明的恐惧笼罩着他们,以至于他们特别“害怕成功”,总会将一些事情刻意弄得糟糕,比如升迁,比如婚姻。
施琪嘉尝试用科学的方法研究“文革”心理创伤及其代际传递。神经科学的理论基础帮助了他,大量研究后他发现,它会如一个深藏在体内的发炎脓肿一样,不断地影响着机体:创伤记忆,带着强烈的负性情感片断,会储留、堵滞在脑子的杏仁核内,不能正常上传到负责记忆整合的海马,并进一步处理到皮质。(根据公开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