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这些官员子女的资质是否符合雇佣者的要求,是否存在由此为雇佣者带来相关业务及利益输送等行为就成为了调查的焦点。而在这些焦点之外,美国海外反腐败的纵深性及其广度同样值得国内相关人士高度注意,既不要触及美国法律的底线,同时即使没有问题,也要尽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调查。
成为新突破点
曾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部任职的美国律师Grime告诉记者:“美国海外反腐败法适用对象并非只限于在美国设立的本土公司和这些公司在海外的分支机构,还包括中国(或其他国家)企业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以及这些公司内部的员工,及第三方公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融资或公关机构等,及其代理机构、供货商等。”
他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这也就意味着,即使一个企业完全是一家中国企业,但它已经在美国上市,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海外反腐败法’)就会对其有监管权,就会受到制约,即使腐败行为发生在中国。”
事实上,不只如此,美国海外反腐败涉及面之广远超我们的想像,“有的时候,即使企业没有在美国上市,但如果腐败行为的决策或支付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或与美国境内有一定关系(如邮件,银行系统等),也会受到调查。上市企业既要接受美国证交会的调查,又要接受司法部的调查。非上市公司只会被司法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