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的五项事实
受贿时间:1998年—2011年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信通处处长、科技信通处处长、交通科研所副所长、所长、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长。
案情:为某技术公司承揽交管局项目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分三次收受对方共30万元人民币及1.5万澳元。
时间:2004年8月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为某交通照明技术公司承揽信号控制系统项目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伙同妻子收受该公司别克轿车一辆(价值12万余元)。
时间:2005年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为某技术公司承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二期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收受人民币20万元。
时间:2005年底至2006年初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请托,为其公司承揽城市快速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分两次收受人民币共30万元。
时间:2007年初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奥运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收受潘某、殷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