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留有余地”判死缓,高院发函质问
1986年,厉夫从辽宁省检察院退休后作为特邀律师,专为农民提供无偿司法援助。他知道郑永林案,是在1988年。
作为新中国成立前组建法院的第一批工作人员,厉夫算得上政法系统的“老江湖”,他先后担任过省高院审判员、省检察院检察员、公安刑警队长等职,并曾参与审判毛远新的准备工作。他平反过数十起冤假错案,曾为了纠正错案与军分区领导“顶牛”。
凭借在政法系统的资源,厉夫很快了解到,早在他介入前,由于案件漏洞实在太多,政法系统内已发生过多番争论。
调阅案卷时厉夫发现,县公安局认定郑永林为凶手后,4次报请批捕,县检察院均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难得地坚持了原则。
在此期间,郑永林日夜待在看守所的房间里,这儿不像后来的监狱,没有劳动、放风时间,见不着阳光,终日只能盘腿坐在硬板床上,也不允许任何探视。
他并不知道,争论已经转移到了市、省两级法院间。在锦州市政法委协调下,锦州市中院于1993年判处郑永林死缓,郑当即上诉,省法院于1995年作出裁定,认定郑永林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如果说这一裁定还不清晰的话,锦州市中院当时向高院提交的一份审理报告足以证实,案件漏洞百出。
审理报告列出了10项证据,其中9项均为郑永林的口供,称这9项均与现场勘查相符,剩下1项则是公安办案人员称“对郑永林没有刑讯诱供,其口供均系主动交待”。
更重要的是,审理报告罗列了12项“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没有直接证据,确认其作案所用的水果刀没有找到;确认郑永林作案的指纹、足迹、血衣等均没有提取;无法确定(柜台)玻璃破碎的原因;也包括商店失窃的钱并未在郑家找到、现场破碎酒瓶与郑的供述矛盾,以及墙边带有擦拭血迹的手套无法查明是否作案所用等,酒瓶、手套、“血染的风采”磁带等均因“公安机关保管不善丢失”。
在“主审人意见”一栏,锦州市中院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两难境地:既因10项“证据”认定郑犯罪,又因缺乏直接证据且郑翻供,要“慎重和留有余地”,所以判处死缓,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省高院并不认同这种“折中主义”,在一份函件中提出,中院提出的12项“需要说明的问题”中,11项属于认定根据中存在矛盾,无法排除,“经我院审查属实”。
函件罕见地质问,“在现场遭到破坏情况下,被告人口供与现场勘查基本一致,究竟有多大的证据力?”并指出,“中等身材”男子与本案是否有关,公安机关并未查获。
案件发回后再次被束之高阁,郑永林继续在看守所里不见天日。
案子“带框子下来”:不杀,不放,就地消化
到1997年,郑永林已在看守所里度过了10个年头,父亲为他申诉了六十多次,厉夫也通过自己的关系使省委、省政法部门领导多次过问,案件却始终未有进展。
郑永林也有过希望——别人可能替他顶包。
作为被拘留时间最长的“嫌疑人”,所里员工早就都认识了他,有一天,负责打饭的师傅随口说了句,“这回郑永林你该出头了。”郑永林不明就里,直到一位叫魏力光(音)的犯人被转来同一间“号子”,他才大概摸清来龙去脉。
魏力光涉嫌在与青堆子镇相邻的六台镇杀了人。他告诉郑永林,警方提审时还专门问起过王莉被杀一案,怀疑警方是要把此案一块扣在他头上。
“他跟我说,‘我要时间对了,就承认了,你也就放了’,但是查下来,那段时间他在高山劳改队改造。”郑永林回忆。
案子被发回之后的近两年,始终没有进展。1996年末,由于当时刚大修过的刑诉法即将执行,锦州决意处理这起积压已久的案子。
受害者王家也在上访。曾要与郑家四女儿结婚的王家长子甚至自断手指,称如果放人就杀了郑家全家。郑永林的大姐透露,司法机关几次考虑过翻案,王家的态度是障碍之一。
赶在1996年新刑诉法生效前一周,法院开庭了。令人惊讶的是,这起故意杀人案被安排在北镇市(当时改名为北宁市)的县级法院审理。
厉夫对这一安排深感惊讶——杀人案可能判无期甚至死刑,无论按新旧刑诉法,县一级法院均无管辖权。他当即展开调查。
一份当时北宁市检察院二科科长亲笔写下的备注显示,上峰“口头交待”,“本案经锦州市政法委研究,由北宁市院一审”。
厉夫与北镇法院刑一庭赵姓审判长的谈话也印证了这一事实。赵在谈话中透露,自己向北镇市检察院要过锦州市政法委正式文件,对方说没有,只有口头指示,“我们的看法,它是带框子下来的说判刑,然后市中院一维持,此案在锦州地区就消化了。”
“你们不好坚持原则,顶他一下吗?”厉夫当时问。
赵审判长似乎对“老政法”问出这样的问题颇为讶异,“那还了得,还服从不服从党委领导,我这工作,还干不干。领导院长说怎么办,就怎么办……此案我有我的意见,但案件得按领导意见办。”
厉夫从办案人员处了解到,锦州市政法委当时给出的精神是:不杀、不放,就地消化;案卷本来至少有3本,移送到北镇市,就只剩1本了,省高院的函件当然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