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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永乐:对“占中公投”的三大质疑

6月22日,政治组织“和平佔中”在本港的大学、宗教场所、政党及社区中心设施等地举行“全民投票”,同时以网站及手机程式配合。在此设计下的“公投”形成的“民意”,香港政府应否或如何“尊重”则是另一个问题了。

  6月22日,政治组织“和平佔中”在本港的大学、宗教场所、政党及社区中心设施等地举行“全民投票”,同时以网站及手机程式配合。近日,有人指出香港政府应该尊重及重视“公投”及“民意”。本文尝试思考现实中“公投”与“民意”两者的关系。

  “公投”亦可称为“数值民主”(numerical democracy),可以追溯至15世纪瑞士地方行政初级议会实行Landesgemeinde的独特政治制度。理念上,“公投”能够让行政机构及立法人员作的政治决定更贴近大众的意愿。当中核心理念乃追求每个成年公民平等的权利影响重要政治决定。过去数十年间,“公投”在西方国家有不同演绎类型,一般离不开宪法、领土、国家对外的政治决议及本土重要政策。

  然而,政治离不开现实,“公投”亦不能只聚焦理念而忽略现实问题。英国牛津大学政治学教授Sir David Butler深入分析,成功的“公投”需要兼顾三大要素:宪法基础、合法功效及制定决策的转变过程。由于“公投”涉及的相关宣传活动时间长、金额大、范围广,为了确保有效向社会中各行各业的人士接触及宣传投票内容,“公投”大多由政府或执政党提议、推行及实施,并符合国家宪法规定。这样才有利将“公投”议决的“民意”转变为未来政治决定。

  西方有学者也郑重指出,“公投”是民主的双利刃。若然“公投”受到误用或滥用,国家或地区发展也可以走向民主的对立面,影响人们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亦损害民主政治制度。事实上,除了瑞士、法国及美国少数州郡外,欧洲主要国家甚至澳洲等地在20世纪初才逐渐兴起“公投”。根据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政治科学系教授Lawrence LeDuc的研究显示,近数十年期间英国只曾在1975年举行“公投”决议是否加入欧盟,美国则没有任何全国“公投”。现在,我们可以对近日香港的政治情况有以下问题逐一思考。

  第一,在“6.22”举行的“全民投票”前,政治组织是否已经让即将投票的本港市民了解清楚投票的所有内容?同时,主办单位又是否有足够时间让三大方案的负责人透过媒介或其他公共空间清楚让香港市民知道三大方案的内容及差别?以及投票后的政治影响(例如投票及主办单位皆是非法)?抑或,有关人士只不断提醒人“投票”而无须关心细节内容及其对香港的影响?大部分记者在“6.22”投票日时皆访问投票的市民为何“投票”,却没有查问市民是否知道“三大方案”的内容及差异,或者投票场地及投票过程是否违法等问题。这些都是重要的问题。不然,在混乱不清下“投票”只得出紊乱的结果。投票结果亦只会令香港政府知道有数十万人次投过票,而不清楚真实的“民意”是什么。

  第二,西方的公投议题一向简单、清晰,让市民容易在投票中表达取向。例如,西方国家曾经“公投”“奶类产品生产应否立法管制”、“合法投票年龄应否降至18岁”,以及最近瑞士议决“每小时最低工资是否达到22瑞士法郎”。投票选择亦通常只有清晰的“是支持”(Yes/In favour)或“否反对”(No/Against)。

  不过,在“6.22”投票中的议题是“就2017年特首选举,本人支持‘和平佔中’向政府提交以下方案”。为什么在题目内加上“本人支持‘和平佔中’”的字眼?事实上,投票的人可以支持表达方案但反对“和平佔中”吗?这议题是否有点儿取巧,令任何投票的“民意”都转变成支持“和平佔中”?

  第三,投票选择也欠清晰。选择依次为“1.真普选联盟方案”、“2.人民力量方案”、“3.学界方案”、“弃权”。笔者比较关心时事,这样才知道三大方案皆有“公民提名”元素。然而,题目上却没有白纸黑字列出“公民提名”,更没有指出“公民提名”是否合法。若然我们希望了解全港市民对“公民提名”的政治取向,为何题目不直接定为“香港2017年选举应该有公民提名”?重要的是,大众投票时是否知道公民提名的提议违法?

  值得留意的是,选票上“3.学界方案”的字眼也有问题。对于个别人士而言,“学界方案”一词的印象可以是指早前媒介报道18学者或学界其他代表,例如陈文敏教授、戴大为教授、宋恩荣教授、杨艾文教授、何泺生教授等建议的“学界方案”。事实上,当笔者看到选票的英文选择“Students Proposal”时才觉醒是“学生方案”。实际运作上,这也涉及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只懂得英文的外籍人士及西方传媒,他们会否错误以为香港有大量人次投票于“学生方案”,而对只懂得中文的人士却以为投票于高知识水平及专业的“学界”代表?“公投”涉及重要的政治及法律问题。这些“字眼”除了影响投票的结果,还左右投票者背后反映的“真实”政治取向意愿。以上种种都是非常重要、不能忽略的问题及细节。

  严格来看,“公投”只会形成一种清晰及明确的“民意”:支持或反对议题。然而,“6.22”“全民投票”的“民意”有不同的演绎:例如支持“佔中”并支持公民提名;反对“佔中”但支持公民提名;支持“学生”但反对“真普联”;甚至根本与“公投”议题无关的反对白皮书等。近日,不少人要求香港政府要尊重“民意”。然而,在此设计下的“公投”形成的“民意”,香港政府应否或如何“尊重”则是另一个问题了。(文/孔永乐)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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