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网上看到翁德生先生一篇刊登于《联合早报》的文章《我们需要的是优质自由民主》,内容值得深思讨论。本文尝试引述翁先生的一些观点,让读者对香港的政治现况多一点思考。
社会失序谈何自由民主
第一,翁先生细心观察到,现今世界不少地方都逐渐由“威权时代”转往“自由民主时代”。然而,现实社会中不是所有人都真正理解“自由民主”的意思,一些人更严重曲解原意概念。例如,我们拥有言论自由,但并不等于有妖言惑众的自由,每个人必须为自己的言论负责。自由民主下的社会与法治精神必然密不可分。法律必须有效保障各个公民及公司免受他人恶意中伤、歪曲及散播谣言,法律上永久式诽谤(Libel)及短暂式诽谤(Slander)的设立提醒每个公民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上法律责任。笔者曾经指出,为了防止某些公民阻碍其他公民的言论自由,政府必须存在并有执法能力,阻止一些人以“言论自由”为由,公开发表侮辱、恶意“抹黑”其他人或公司的言论,从而保障个人及公司平等的权利及利益。
同时,为了避免政府机构拥有过大权力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法庭必须存在让公民拥有制衡政府的权力。理想地看,法庭及政府的权力应该大致均等。否则,政府抑或法官、律师及陪审团的质素会主宰公民拥有真正“言论自由”的机会。读者可以想像,若然法庭经常轻判或宽待个别人士或案例,个别人士便会把握机会不断“犯罪”以图利。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有所行动,以维持社会秩序。归根究底,如果社会没有秩序,我们也再无需要讨论什么是“自由”、“民主”等核心价值及意义。
最近,有人指出司法机构不是“治港者”,也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在管治的角度下,司法机构人员能否及如何完全独立于地方或国家治理?在财政的角度看,法官及律师的收入是靠政府公共财政,还是由个别商业机构、自愿团体、公民或司法人员自己支撑?在个人层面的角度看,司法机构人员需要有国家及国家宪法的观念吗?在社会层面的角度看,法庭的判决对公共秩序及社会其他人士没有丝毫影响吗?在权力的角度看,若然司法完全独立,社会上还有什么权力制衡司法人员的权力?法律故然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更能制衡政府及官僚权力的规限,对社会的民主化非常重要。然而,在“自由民主”下,我们如何确保没有人误用或滥用司法权力,同时确保没有人可以钻法律空隙,也没有人不断违法而没有严惩,最终令社会发展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公共秩序亦受到影响?从保障“言论自由”上,我们可见法治的质素对“自由民主”制度的有效实践有重大关联。
翁先生对“言论自由”的观念亦令笔者想到“示威自由”不等于有漠视法律并动员他人到处破坏表示不满的自由。依笔者的理解,“示威自由”不代表个人或群体可以在毫无约束下,以言语或强力等其他威吓及迫使方式向他人展示自己威武一面、惟我独尊的“示威”自由。若然有人不断以上述方式“示威”,破坏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利益而又没有受到法律惩罚,政府及员警也不能干预“司法独立”。那么,这是人们热衷追求的“自由民主”制度吗?
民主不能等同庸俗政治
第二,翁先生提到世界上有地方有一流民主二流政治;也有地方有一流政治二流民主。读者可以静心回顾世界各地近五十年的歷史,抑或观察近年来香港或邻近地区的局势变化思考两者有没有必然关系。以前,中国的知识分子及学生坚信民主可以救国。现在,中国及中国人在生活经济等多方面都有显著进步。中国的知识分子及学生能否比较冷静看待民主?翁先生认为,今天民主之路业已越走越窄,民主似乎已经与庸俗政治画上了等号。近年来,香港不少人讨论如何“普选”、如何增加“民主”的元素等。诚然,我们是否真正理解“自由民主”的意思?笔者觉得,我们希望追求的应该是一流民主一流政治,同时亦要有一流法治一流传媒。这样才能“四权并重”,互相制衡及监察。“自由民主”的有效实践要依靠各方面的配套。笔者认同翁德生先生的看法:我们需要的不是“自由民主”,而是“优质自由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