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表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面准确地阐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这像一面照妖镜,使到反对派多年不断向港人和国际社会灌输的各种奇谈怪论无所遁形。于无法正面反驳这义正词严的论述之下,反对派祭出了“僭建论”。其要害是它不讨论白皮书提出的事实和理据是否正确,一口咬定这是“一国两制”以前没有的内容,是突然加上去的,所以是“僭建物”。之后便借题发挥,直指中央欺骗港人,一再指控中央“九七顺利过渡后,泱泱大国过桥抽板?”这样的论点,出自资深大律师,在虚假的专业权威包装之下更具欺骗性。
这里我们首先要指出,资深大律师各有其所长的范畴,同样是反对派,并且是“佔中”发起人之一的戴耀廷,因为他的专业是宪法学,对《基本法》有一定的认识,所以他就不能不承认白皮书“一点也不新鲜”,自1979年以来至今“北京对‘一国两制’的官方理解就是《白皮书》所说的那样”。
这里,我们姑且检视一下出于无知而产生的“僭建论”是什么货色。
大律师呈堂的第一件“僭建物”是“重新界定‘一国两制’,中心思想是再次提醒香港人,中央对香港有‘全面管治权’”。白皮书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馀权力’。”
人大授权港实行高度自治
这绝对不是“重新界定”,怪只怪有人没细读《基本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2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呈堂第二件证物是:“九七回归以来,中央一直把‘一国两制’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相提并论,但到了2012年习近平主政,中共十八大工作报告便在‘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之上,加了一条长尾巴‘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于是振振有词的指责:“如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实践‘一国两制’的大前提,是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原意,怎么不写入《基本法》?白皮书亦把这条长尾巴套在香港政制发展的头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制度必须符合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基本法》关于普选的条文从来没有这些内容。”
大律师大概不知道,《基本法》的序言跟内文具同等法律地位。序言的第二段是这样写的:“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歷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復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请问“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跟“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两者的内涵有什么根本上的分别?要知道序言所阐述的是统摄整本《基本法》的原则,当然也包括普选。
之后呈堂的三个“僭建物”分别为:“机构提名”、“集体意志”和“均衡参与”。“《基本法》第45条只不过订明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但官方僭建了两个从天而降的条件:‘机构提名’和‘集体意志’,目的也是误导公众提名委员会拥有至高无上的筛选权;另一僭建是‘均衡参与’,经年累月误导公众它是《基本法》的明文要求,用意是保留提名委员会四大界别的组成办法,不得剥夺工商权贵的特权。”
公民提名亦是筛选程序
于选举民主的程序中,提名从来都是一个筛选的程序。我们可以说,世上没有不具筛选元素的提名程序。即便是反对派奉为“至高无上”的“公民提名”,未能达到“公民提名”的参选者也会被淘汰,所以也是一种筛选。关键只是如强世功教授所说,提名委员会的筛选程序设计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第一原理,“就是必须避免任何实质意义的‘结果导向’”。提名委员会“提名机制设计既不能保证提出建制派阵营的人,又不能保证提出反对派阵营的人”,所以是公平合理的筛选。
“机构提名”和“集体意志”,是对“按民主程序”的说明,相对的是目前选举委员会中的个人提名机制。要是提名委员个人提名,又如何体现“按民主程序”规定?这是一个基本逻辑问题,“机构提名”和“集体意志”,与“按民主程序”是一个钱币的两面,何来“僭建”。
至于“均衡参与”,这一提法绝非始于白皮书。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在1990年3月28日把《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提交第七届人大会议时就此作出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以上是引自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今年提交给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任何一个尽责的议员们都应该阅读过。于中国法制中,这《说明》表达了立法原意,有其权威的法律地位,因此这番说法一般被认为是“均衡参与”最权威、最重要的论述。
2004年4月26日,人大常委会决定正面提出了“均衡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等原则。”众所周知,政改要于《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内进行,“均衡参与”绝非“僭建”。
大律师的结案陈词是:《基本法》第2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任何懂中文的人都明白,这里写的不是“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基本法》第22条并没有限制中央政府依法行使其在港权力。而白皮书写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中央政府对香港不存在“不得干预”的问题。
法官爱国不影响政治中立
于结案陈词之后,还加了一条尾巴:“当白皮书甚至要求政治中立见称的香港各级法官都要当‘治港者’,并‘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怎不教香港人不寒而慄?”这里,我们首先引用同属于反对派的《信报》余锦贤的观察:“说实话,《白皮书》的内容没有太多新意,把法官也纳入‘管治团队’,与习近平2008年7月访港时说的‘三权合作论’一脉相承,《白皮书》不过再作阐释而已。”事实上,《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管是否称之为“治港者”,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当然要“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作为常识,全世界的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不可能不以维护国家和社区利益为己任,这跟“政治中立”风马牛不相及,也不应该影响他们依法判案。
愚昧无知是快乐的,专业的愚昧无知,或假扮愚昧无知以蒙骗大众,许多时更有娱人的意外效果。白皮书“僭建论”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