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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廼强:大律师公会声明于法无据“为反而反”

大家都知道,近年行政不彰,香港实际上许多时就是法官在治港。无论是双非案、外佣案、领汇、大桥环评,法官都以司法判令影响政府施政。我们不能接受法官拥有如此大的权力,基本法当然也不是这个意思。但老爷们却不愿意承认事实,接受监督,并美称之为“司法独立”。

  大律师公会于6月11日就《“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发出声明,其中的观点,事实上代表?反对派在理论上的最后挣扎。对于声明中的三点所谓反驳,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三扒两拨基本上就把他们“搞掂”了,证明在道理上反对派已经全面破产。这也意味?接下来和反对派再也没有道理可以讲,讲道理的将会退出,大部分因为“洗湿了头”,只能向激进一方靠拢,在政改之上和建制“决战”。在本文周五行文之时,立法会财委会被冲击,是激进反对派又一次的演练,正反映这个趋势。

  声明含糊其词反映心虚

  在袁国强回应的基础上,本文再补充几点,对大律师公会声明作一个完整和全面的反驳。

  声明的第一点可以说是三点中最弱的,看完了都不知道它想表达了什么意思。引用了白皮书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既是对特别行政区执行基本法的监督,也是对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保障”这句话以后,声明表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无疑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但大律师公会一贯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除依据第158(3)条外:该条款有自己的规则,并须由法院提请)应绝少及审慎地进行,否则这将会在香港人、内地人、和国际社会的眼中产生司法独立受损的观感。”

  其实,整个声明最有意思,也最显得公会心虚的一句话,是释法会在别人眼中“产生司法独立受损的观感”。大律师公会甚至不敢说“人大随意释法会损害司法独立”,因为他们心知肚明这个指控站不住脚。

  任何稍有一点写作技巧的人,都会把这一段的中心思想放在最前面。如果要为声明的第一点起一个小标题的话,大概是“人大常委会不应随便释法”。声明写得这么含糊,背后有很大玄机。

  大律师公会不敢直接说“人大常委会不应随便释法”,很简单,就是因为白皮书讲的只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即“依法释法”。所以声明的第一点最后表示“尊重法治远远超乎事事只求‘依法办事’或‘依法施政’那么简单,它包括在权力行使上适当地自我制约,好使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得到适当的重视和彰显。”这句话是整个声明中唯一使用粗体做强调的,是声明重点希望表达的信息。

  大律师公会的意思很清楚,就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还不够,还要“自我约束”。再直白一点,就是无论如何也不要管香港。声明说得好,“法治”就是“自我制约”,但我们不能只单方面这样要求中央政府和人大。牛津英语字典对法治(rule of law)的定义,就是“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和影响”,所以要“自我制约”的,还有香港法院、反对派政党和团体、和一般市民。当香港有人带头挑战法律,而本地法院却放任不管,人大就有需要扮演更积极的角色。正如白皮书所说,这正正是人大常委会尊重法治的表现,但香港的反对派却要颠倒黑白。

  法官属“治港者”有法可依

  大律师公会声明“反驳”白皮书的第二点,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不应被视为在工作上被加入政治要求的“治港者”或管治团队的一部分。袁国强回应时正确指出“治港者”、“治港主体”提的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当中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事实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效忠”一词,英文是swear allegiance to,一点也不是儿戏。终审法院中,尤其是非常任法官,绝大部分都不是中国人,很多更是英国的勋爵,想起来也有点不可思议,他们是怎样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呢?梁振英的就职宣誓时,誓词最后一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些英国勋爵们,也宣誓对中央政府负责了吗?如果有一天不幸他们老家英国和中国起冲突,他们站在哪一边呢?这些问题,我们要好好检讨一下,看看我们有没有准确执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法官治港导致行政不彰

  大家都知道,近年行政不彰,香港实际上许多时就是法官在治港。无论是双非案、外佣案、领汇、大桥环评,法官都以司法判令影响政府施政。我们不能接受法官拥有如此大的权力,基本法当然也不是这个意思。但老爷们却不愿意承认事实,接受监督,并美称之为“司法独立”。

  在声明的最后一点,大律师公会批评白皮书称治港者要“肩负正确理解……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是暗示“基本法的条文有一个客观存在的所谓‘正确’的解读,而香港法官能够由某些人口中或其他地方‘理解’或学习得到这‘正确’解读”。声明的这个指控,再一次暴露了大律师公会其实找不到理由批评。即使按照普通法原则,根据一套正确的诠释方法,条文中当然存在客观的正确解读,只是说这个正确解读是透过多个案例传承和发展。大律师公会现在这样说,难道是想承认法律其实没有客观标准,判决只是看法官的主观意志?

  这份声明论点薄弱,有明显为反而反的倾向。换个角度讲,这表示白皮书是精雕细琢下的产物,“牙尖嘴利”如大律师公会也找不到更好的理由反驳。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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