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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认识中央全面管治权含义

过去一段长时间,香港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普及、推介工作有所不足和偏差,多说了两制,少说了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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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白皮书表明中央对香港有全面的管治权,基本法对此提供了充分的法理支持

  国务院新闻办日前发表关于“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的白皮书,表明中央对香港有全面的管治权,香港反对派立即到中联办示威,实在岂有此理。难道中央对香港没有全面的管治权才正确吗?真是莫名其妙。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7、18、158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的事务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中央管理的事务,一种是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事务,一种是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第一种事务是国防、外交等事务(第13、14条等);第三种事务是全国人大授权给香港特区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2条以及各章节等)。两种事务之间还有涉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事务,例如政治体制和政制发展(第2、4章、附件一、二等)、基本法的解释(第158条)、条例的备案(第17条)、行政长官的产生(第45条)、中央政府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第48(8)条)等事务。

  白皮书提特殊管理制度

  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香港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这就概括了该特殊管理制度的特点。

  过去一段长时间,香港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普及、推介工作有所不足和偏差,多说了两制,少说了一国,香港社会想当然地,就把中央全面的管治权局限于国防、外交等事务;对涉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事务,香港社会以为中央只有虚拟性权力,没有实质性权力;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社会还以为特区实行的是完全自治制度,不必中央过问和介入,这都是不正确的。

  直到白皮书说中央拥有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有些人才觉得突然,才觉得奇怪,才不能够接受。但白皮书的基本内容都是在1990年制定的香港基本法中已经明文规定的,基本法是保障“一国两制”的,如果不接受白皮书,就等于不接受基本法,就等于不接受“一国两制”这个世界公认对香港是唯一的、也是最适当的安排。这恐怕有违绝大多数香港市民的意愿。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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