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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豪:反对派论述已决堤

在理性层面,反对派的论述经已愈来愈虚弱无力,显得左支右绌,不得不以“搬龙门”,甚或“今天的我打倒昨日的我”来回应。这完全是反对派背离一贯原则、背离法治、漠视《基本法》,陷自身于不义的结果。情绪化的诉求和口号固然可凝聚一部分人,但更大多数的市民始终是崇尚理性,重道理,看事实的。

  陈志豪

  在过去一年多,反对派的言论和姿态是左摇右摆、出尔反尔、自相矛盾的。

  一直以来,法治均被视为不可触犯的香港核心价值,公民党党魁梁家杰更曾公开强调“法治是香港核心价值中的核心,没有法治,迟早什么都没有。”可是,在港大法律学者戴耀廷提出“佔领中环”后,一众反对派却突然自毁法治的招牌,站在违法的一边,纷纷认为政治比法治更加重要,可以为了政治而践踏法治,这岂非自打昔日的嘴巴?参与“佔中”后,反对派还能够理直气壮地以“法治守卫者”自居吗?

  立场可为“佔中”而摇摆

  早于去年年初,“佔中”正在酝酿之际,戴耀廷曾多次扬言希望以四十岁以上的中产香港人成为行动的主要参与者,甚至乎不希望未成年的中学生参加,更表示如有未成年的学生报名参加“佔中”,应先徵求家长同意。但是,到了今天,学联和学民思潮倡议的政改方案获最多“佔中”支持者选择,黄之锋更声称,如政府不接纳“公民提名”,将提前发动“佔中”。未知“佔中”原倡议者戴耀廷有何回应?如戴耀廷对黄同学的行动视若无睹,以“任何人皆能发动佔中,与我无关”为遁词,逃避其身为原倡议者和推动者的道德责任,无视未成年青少年参加“佔中”可能面对的安全风险,是否还是负责任的表现?难道为了增强“佔中”的杀伤力,戴耀廷的立场和底线可以随意摇摆?

  在较早期的政改讨论,反对派一直强调《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故普选政制必须依循国际标准,亦即必须符合《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要求。然而,在不少熟悉《基本法》的专家学者严正指出《公约》第25条(B款)不适用于香港,甚至《公约》第25条(B款)并无涉及提名权后,反对派又表示合乎“国际标准”是由其邀请的“国际学者团”说了算。本港政制是“一国两制”的重要部分,必须能体现“一国”主权和“两制”的特殊性,完完全全是中国和香港的本地事务,岂容几位外国学者来决定香港普选的安排?如几位外国学者能够为香港的普选一锤定音,当年又何须“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早前的政改咨询又有什么意义?何况,政制不能脱离宪法基础,地方选举必须合乎宪制要求,难道又不是一种国际普遍的原则?世界上哪一个地方选举,可以跟其宪法相违背?

  进一步看,由“国际专家团”筛选出来的15个政改方案中,亦有不少方案是没有“公民提名”元素的,例如“何泺生方案”、“陈文敏方案”、“香港2020方案”、“汤家骅方案”等,岂不有力证明了政改方案是五花八门的,国际标准亦不仅限于“公民提名”?以何泺生和陈文敏的方案为例,均充分体现了提名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宪制角色,纵使挪开了公民提名机制,亦可以合乎反对派自编自演的国际标准,反对派往后还凭什么否定提名委员会?

  论述愈来愈虚弱无力

  另一方面,反对派曾多次肯定中央政府的位置,更表示愿意与中央政府就政改作出沟通,却先后拒绝中联办的宴请,大部分反对派拒赴中联办新春酒会,甚至拒赴上海与中央官员沟通政改,毫无沟通的诚意,算不算“讲一套,做一套”?更令人不解的是,大部分反对派并无否定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认同中央政府把守最后一关的决定角色,戴耀廷更曾明确表示中央可凭藉爱国爱港的政治考虑,拒绝任命行政长官,重新安排选举。同时,反对派却又极力抵制《基本法》第45条有关提名委员会的宪制角色,鼓吹违宪的公民提名方案,这岂非思想混乱的表现?

  毫无疑问,在理性层面,反对派的论述经已愈来愈虚弱无力,显得左支右绌,不得不以“搬龙门”,甚或“今天的我打倒昨日的我”来回应。这完全是反对派背离一贯原则、背离法治、漠视《基本法》,陷自身于不义的结果。情绪化的诉求和口号固然可凝聚一部分人,但更大多数的市民始终是崇尚理性,重道理,看事实的。

  作者为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副主席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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