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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纬武:基本法是特首普选的唯一标准

香港普选特首的唯一标准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不依法普选是最大的不公平,会引来严重的社会灾难。

  谢纬武

  有报刊于其三月七日社评中,提出一个阻挠依基本法普选特首的观点,声称:按张德江提出的“三个符合”,“不可能得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和需要的普选办法”,“不符合公平参与原则”,而“公平参与是检验特首普选的唯一标准”云云。

  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三月六日重申了中央对香港政制改革的“一个立场”和“三个符合”。笔者认为,“三个符合”是“一个立场”的具体化,核心是香港的民主发展、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必须遵循基本法。行政长官普选制度要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其中也包括必须符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基本法作出的一系列有关决定。一句话,香港民主发展、特首普选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脱离基本法框架。

  普选不能脱离基本法框架

  该社评貌似公正、不偏不倚、追求理性,其实其最不公正、最偏倚、最不理性的是荒谬地否定中央解决香港问题、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维护香港稳定的一贯立场。笔者发觉,社评作者并没有认真研究张德江全篇讲话精神及其法理逻辑,没有研究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制定对香港12条基本方针及其后中英联合声明发表、香港特区基本法制订直至香港回归祖国16年的歷史进程的一以贯之的政治法律逻辑联繫。社评竟然认为“两会”期间张德江的讲话及获得热烈响应、支持,是“显示政治光谱左右两个极端主导?整个(政改)议题”,是中央在“各方埋首缠斗”中“也加码摆硬”,视中央对香港普选问题“一个立场、三个符合”坚定的立场观点为不理性左的极端。

  香港市民若坚持中央的一贯方针立场,坚持依法发展民主,在基本法框架下普选特首,要求特首必须是爱国爱港的,就是对特首选举“附加不合理限制”,就是不容许“公平参与”,就是“形成不合理筛选”,就是“让政局被极端势力骑劫,把香港推向沉沦之路”,“对本港的管治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社评要求“泛民阵营全力争取的应该是公平参与”。笔者注意到,3月9日星期日城市论坛,“真普选联盟”召集人郑宇硕发言的主题正是“公平参与”,提出向中央要“自由选择”权。

  依法普选特首,就是依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有关决定普选特首。基本法是特首普选的唯一标准。只有基本法才能保障特首普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其他任何非法律的诉求,脱离基本法框架的诉求都只是冒充公平公正的不合法政治追求,破坏“一国两制”的宪政架构,威胁香港的稳定繁荣。

  香港的特首普选,必须而且只能坚持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坚持成功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法的对香港的法治。香港有法治传统、法治原则。香港法治作为所有市民的要求和原则,确定在基本法及其所依据的国家宪法之中。法治是实施法律规范的原则、方法和制度的总体,而基本法是这个法治总体的纲,是凌驾于其他法律的宪制性法律。

  并不存在普选“国际标准”

  普选,一人一票选特首,是港人最大的政治权利的行使。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在中央政府行使主权及对香港特区授权下,他们彼此妥协、让步、包容、谅解,他们又与中央最高权力机构达成共识,制订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对共同体内所有社会人员均权利平等、利益均衡的共同规则,并成为本港最权威的法律规范,这便是香港特区基本法。所以基本法不但有宪法保障,而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是香港人民主、自由诸种权利的公平性、平等性的最高表现,是香港社会能获得和平、安全、秩序、稳定、繁荣这些公共产品法律之源。普选特首若离开基本法的框架,能不乱吗?

  反对派过去把矛头对准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而不敢对准中央政府和基本法。但他们后来发觉,香港的民主发展进程,香港的双普选时间表、路线图是中央通过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给予香港社会的。要突破中国宪法下的“一国两制”的宪制框架,攫取特区的权力,就必须从中央对香港行使主权开刀,必须矛头直指中央,直指基本法,直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他们利令智昏、错误估计形势,以为可以从普选特首上发难,于是“佔中”,举港英旗,“驱蝗”,反对在中环依中英协议建军港,斗胆冲击驻军军营,挑拨市民打击维繫香港稳定繁荣的各大中企业,要从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瘫痪香港……

  他们遇到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强力反弹,不是知难而退,而是企图改变香港社会的宪制规则,否定基本法的宪制地位,以所谓“国际标准”取代之,以自製的“公平参与是检验特首普选的唯一标准”取代之。世界上并不存在“国际标准”。香港普选特首的唯一标准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不依法普选是最大的不公平,会引来严重的社会灾难。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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