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五个月的政改咨询已经过半,但仍无法就一些基本性问题达成共识。尽管包括特区政府官员、内地法律学者、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等都指出政改必须依循《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下的法律原则,但反对派仍然坚持“公民提名”,欲将一套不符要求、违法违规的方案强加于政改之内。但正如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昨日所指出的,“公民提名”于法无据,是名不正言不顺。如果反对派继续这种态度,那么,普选势必“一拍两散”,最受损失的必然是香港社会以及七百万市民。
名不正、言不顺的后果是什么?《论语.子路篇》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当中所说的道理在于,任何事物,如果无法获得“正名”,是无法得到民众的认可,最终必然是失败的结果。于政府行政如是,于民间要求也如是。
“公民提名”伴随?“佔领中环”而出现,其背后所体现的,并非对《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尊重,恰恰相反,它意图“搬移龙门”,在现有的宪制秩序与规定之外,另外设一套有利于己的游戏规则。但显而易见,“公民提名”不仅于法无据,更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不仅无法在香港内部获得必要的共识、遭到强烈质疑,更不可能令中央政府同意。这种行为的最终结果必然只有失败。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晚上出席政改座谈会时说,如果在政改过程中,做不合法的事或漠视《基本法》,并排斥中央有建制权责,来决定香港政治体制发展,她形容是走歪路,走弯路,甚至走倔头路,香港无法达至普选行政长官。若政改方案不获通过,根据人大常委会07年决定,下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将会继续沿用2012年的做法。她并说,不愿见到原地踏步,重申人大常委会只表明,香港可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若今次做不到,说不清楚何时再有时间表及路线图。
在上周末,林郑月娥在出席一场座谈会上也不无忧虑地指出,担心未来两个月,如果听不到实质就提委会组成等意见,这5个月的咨询期,可能未能达致最佳效益。她并呼吁:“如果不聚焦在一些比较实在、有法律基础的课题上来探讨,就好像刚才你引述我的说话,这个目标就会变为‘镜中花、水中月’,令到我们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不能够迈进这一大步。”
林郑月娥可谓苦口婆心矣。过去两个月来,政制发展三人组林郑月娥、袁国强、谭志源尽心尽力工作,致力在现有原则与规范之内,去推动不同意见者去达成共识。不仅出席众多的公开活动,更是频频于报章撰文,阐述政改原则与立场。事实上,林郑月娥昨日虽然没有直接点名,但所指出的“排斥中央权责”是“走歪路、弯路、倔头路”,可谓一语中的。如果反对派以为可以用“佔领中环”去迫使中央接受一套违宪违法的“公民提名”方案,无异于是痴人说梦,这种恶意的结果必然是导致政改原地踏步。
昨日谭志源也指出,提名委员会是《基本法》中唯一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渠道,社会上有意见认为,公民直接提名,即完全绕过提委会去提名候选人,这与《基本法》45条有明显出入。若果规定提委会必须确认某些人选,有意见亦认为有可能削弱提委会,作为拥有实质提名权的机关,自由意志的表达。他并提及,过去约3个月的政改咨询中,收到的主流意见,倾向维持提委会委员人数于1200人,或增至1600人左右,他会继续听取意见。
事实上,在北京出席全国“两会”的政协与代表亦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包括谭惠珠等港区人大代表指出,根据《基本法》规定,提名委员会有最终决定权不可被架空,不论“公民提名”也好“公民推荐”也好,都是于法不合的。而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饶戈平亦指出,提名委员会是产生特首提名人的法定机构,其他机构及个人都没有赋予法定权力,不管是公民、政党提名或公民推荐,是同一类型的方案,都没被赋予权力,不能将这些方法纳入正式程序。他强调不要再在法律之外再提方案,不能偏离法律。
任何咨询都应当在一个《基本法》的法律共识之下展开。在讨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时,应同时充分考虑三方面,包括法律上,方案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政治上,方案要有可能得到香港多数市民支持、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支持,及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第三方面,就是在实际操作上,方案所订立的选举程序是实际可行的。如果无视《基本法》的宪制性权威,无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约束性决定,甚至无视实际的可操作性,所提出的任何方案,又怎会有任何获得“共识”的可能?
问题其实已经很清楚,这就是:反对派到底希不希望香港依法落实普选?“公民提名”不仅名不正、言不顺,最终必然“事不成”。香港2017年普选的宝贵机会,市民不希望反对派以这种名义扼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