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香港人优先”4名成员去年12月26日手持“龙狮旗”强闯军营,当场遭站岗军人驱逐/资料图片
宋小庄
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之外,媒体也通常被视为“第四权”,可以对三权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媒体和媒体中人监督政府的权力是否也要受到制约呢?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并不等于不能行使合法的权力,也不等于要把新闻本身关在笼子里;不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也不等于新闻和评论可以“乱咬人”,不必受合法的监督和制约。
2月16日,城市论坛辩论商台解雇李慧玲事件。李慧玲本人、记协主席岑倚兰、am730主席施永青、时事评论员刘锐绍担任嘉宾,大概为了有较为平衡的讨论,笔者也被邀请担任嘉宾。在论坛中,笔者提出三个观点:一是媒体中人,不能没有任何根据指控任何人。二是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并非没有国界。三是香港回归时实行新的宪政秩序,媒体应当与该宪政秩序相适应。由于时间关系,未能展开说明。但事关如何认识媒体的使命、作用和责任,而媒体也应当受到监督的问题,还需要阐述一下。
记者,广义而言,还包括媒体中人,被称为无冕之王,也就是没有带着王冠的国王,可见其地位之高。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之外,媒体也通常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力,可以对三权进行监督,可见其作用之大。既然媒体中人地位崇高,作用很大,没有得到授权,却行使不小的权力,这样就发生媒体和媒体中人监督政府的权力是否也要受到制约、得到监督的问题。内地有很流行的话,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对得到法律授权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尚且如此,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媒体,是不是也应当受到监督呢?
媒体理应受社会监督
但是媒体监督政府容易,社会监督媒体并不容易。媒体是以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形式行使权力和权利的,媒体本身并没有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力,但却起执法权力起不到的作用。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的。信息和思想的传播有的是正面的,有的却是负面的。《战国策 秦策二》记载了“曾参杀人”的故事。其言曰:“有与曾子同名、族者而杀人,人告曾子之母曰:曾参杀人。曾子之母曰:吾子不杀人。织自若,有顷焉。人又曰:曾参杀人。其母尚织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惧,投杼逾墙而走。夫以曾参之贤与母之信也,而三人疑之,则慈母不能信也。”
孔子有弟子三千余人,但有德行、贤能、才学、功业传世者七十二人,曾参(子)是其中一人,以贤孝著称。但却因同名同姓者杀人信息的误传,使其母逃亡。而信息传播者却不去考证一下,到底杀人的曾参是谁?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信息传播者是有责任的。现代媒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也不能逃避这种责任。
如误传都有责任,则主动指控别人尤须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在论坛中,对指控任何人要拿出证据的说法,李慧玲表示,她就是证人。笔者没有怀疑她是证人,但要看她要证明什么。如她要证明炒她的是商台,则她就是劳资纠纷的人证。如她认为商台不合理解雇,她还可以向法院请求公道。如她要证明商台炒她是梁振英下令的,则她并不是人证。她说她有十几年的朋友在梁振英身边做“卧底”,提醒过她小心饭碗,到底是温馨提示,还是转述梁振英的话,还是什么意思,应当由这位朋友澄清。对此,梁振英已经公开否认,则她要请她的朋友说个明白,否则免谈。她说商台担心续牌问题而炒她,也就是暗示政府以炒她作为续牌条件,更是不知所谓。可惜商台没有人在论坛上,否则也应当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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