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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昭:任何人不等于新闻自由

商业电台与“名咀”李慧玲中止合约关系,事件被一些人解读为本港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已死”或“快要死”,因此呼吁市民要起来保护这种自由,云云。而批评只是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是全部,天天开动“名咀”骂梁振英不等于就是监督政府,就是新闻自由。

  商业电台与“名咀”李慧玲中止合约关系,事件被一些人解读为本港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已死”或“快要死”,因此呼吁市民要起来保护这种自由,云云。

  李慧玲被炒,的确牵涉到一些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包括商台方面没有向她公布“炒鱿”的理由。然而,把李慧玲被炒与本港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相提并论、画上等号,有哪一把声就有新闻自由,没?某一把声就是“自由已死”,那确实是令人要失笑和怀疑的:香港的新闻自由就那么简单和脆弱?他们不是一贯把他们自己的社会影响力说得十分重要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么?怎会如此“不堪一击”?

  事实是,不要说李慧玲不是什么新闻自由的化身或代表,任何其他一个人也不会有这么无边和重大的“法力”;新闻自由首先是一种法律权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白纸黑字写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也就是说,香港的新闻自由是由《基本法》和相关法律给予保障的,任何人也不可能拿走和剥夺。李慧玲是给商业电台老闆炒掉的,不是给其他人或什么机构炒掉。

  李慧玲自己说过,她是“梁振英全香港最憎”的人,但如果商台不炒,梁振英也不可能做到这一件事。至于什么“续牌”条件之说,只是有人“自高身价”而已,不炒掉某人就不续牌,这种事在香港这样一个公开、透明的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发生。

  而更重要的是,新闻自由除了是一项法律权利之外,同时还是一项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只有能够对社会、对民众起到作用、发挥作用,这时才可以谈得上新闻自由是重要的和必须要保护的,否则,新闻自由也就不过是一些人寻求或保护自己利益的藉口与幌子而已。

  而新闻自由的根本价值,就在于能够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民众团结,为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作出中肯、公正的报道与评论,振奋人心、监督政府。而批评只是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是全部,天天开动“名咀”骂梁振英不等于就是监督政府,就是新闻自由。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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