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并不等于不能行使合法的权力,也不等于要把新闻本身关在笼子里。但不把新闻和评论关在笼子里,也不等于新闻报道和评论可以像野兽出笼一样乱咬人,不必受合法的监督和制约。新闻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新闻是有国界的。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可以依法制约新闻和言论自由。正面的要求有“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尊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负面的禁止有“鼓吹战争”、“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这些限制或禁止,在香港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存在的,香港的媒体和媒体人应予以尊重。记得在美国9·11事件后,香港有人因为“八万五”问题,把董特首形容为拉登,董先生没有追究,但诽谤者至今仍欠董先生一个道歉。近来香港有媒体称梁特首为“狼英”;在外国媒体上,有称国家领导人为“黑手党教父”的,也都是违法的。
新闻自由非绝对自由
最后,要提到香港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是否受到侵蚀的问题。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有人说有,有人说没有,看你站在什么立场上。在香港回归前,没有人冲击英军军营,因为人们知道犯不着去犯罪。但去年圣诞节,却有人冲击驻军军营,但不认罪,还以为有道理。这是有人不承认回归以来的新宪政秩序的问题,并非新闻和言论自由受到侵蚀。香港《基本法》第27条规定的言论、新闻自由不会变,但不能只要求香港《基本法》尊重胡言乱语、甚至胡作非为的传媒人,而这些传媒人却可以不尊重《基本法》,还把对不尊重香港《基本法》的批评和反制,说成是香港新闻和言论自由受到侵蚀了。是非颠倒,恰如贾谊《弔屈原赋》所言“鸾凤伏窜,鸱枭翱翔”了。
作者为香港资深评论员、深圳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