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之,中央政府也肯定不会让中国一个行政特区的新闻自由,竟然可以自由到任由反共的地步。如此一方不会罢休,一方不会有放任的空间,这个矛盾有无解决或纾解的出路?本文的看法不妨在此作出讨论。
破坏秩序合法犯法?
必须指出的一点,任何自由都只能是合法的自由;换言之,便是没有犯法的自由。这当然包括新闻自由,何况传媒今天已成为“第四权”那样极具正面或负面影响的公器,不但要有法制规范,而且还要与时并进,紧跟新闻媒体不断扩展的空间而规范,确保这个新闻自由不受滥用。
如果以合不合法的新闻自由来讨论“反共”的问题,便可以更具体地指出,合法的“反共”新闻自由,用过去港英时代的合法标准,一个原则,就是任何反政府的新闻处理和言论发表,不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破坏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例如煽动群众不守法或进行暴力破坏公共秩序;没造成这种破坏公共秩序的,便是合法,否则便是不合法。
由于这种新闻和言论是否导致破坏公共秩序的原因,若要提呈法庭审讯,因为已是刑事案,根据普通法,必须有百分百证据才能成案,但这种涉及破坏公共安全的证据在动乱中已毫无疑义,一旦具体落实到谁是因为这种反政府的新闻和言论影响而参与破坏的行为,当事人肯定不会承认,因此殖民地时代便具备《内部安全法令》与政治部,全权处理这类案子,不经法庭审讯便可抓人坐牢。
既然九七前的港英殖民地政府已有先例处理这种不合法的新闻自由案件,虽然政治部已解散,但《内部安全法》仍属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合不合法的新闻和言论的标准原则也有先例可援(即反政府而导致破坏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要处理这类案件,有无必要拿到法庭去审讯,会不会造成终审法院与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矛盾?也都是可以回避的问题。
共产主义蚕食港制?
何况《基本法》已有条文清楚界定特区政府是获国家授权直接管治香港,特首是获得授权管治,同时也向中央政府负责。因此反政府新闻与言论若导致破坏公共秩序,便属非法而要负责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