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西方反共阵营的佼佼者。香港在殖民地时代,反共,可有很大天地的“新闻自由”;反之,反帝反殖的新闻自由可说是“自求多福”了。别的英国殖民地不说,就以英国的远东殖民地来说,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还有香港、文莱,殖民地政府有特设的政治部,专门负责侦查和通缉反殖反帝的新闻报道和“不法”传播,一旦逮获,便作严刑拷问,还会不审而坐牢。这种经验,香港早有人尝过个中滋味,就算未受其害,也还会记得这种白色恐怖的岁月。
正是由于港英时代反共的新闻自由固习难改,九七回归后,香港的主权落在共产党执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来,担心遭到秋后算账的新闻界走的走。留下来的,心态可就百感交集,有人一意反共到底,以反共的新闻自由挑战大陆的能耐;有人心大心细,不甘放弃反共,却又心大胆小,朝三暮四,怕有一天跑不掉,进退两难之余,只好抱着静观其变的心态,这时新闻自由在他们的笔下变成杯弓蛇影,危机四伏;又有人迁居海外后,反共意识挥之不去,结识一批同道,在海外仍操反共的新闻能事,专注报道撰写中国大陆“异见”,为自己反共找快感。
反共自由可予限制?
正是由于港英时代怂恿媒体反共积重难返,政权九七易手后,尽管《基本法》第27条写明原有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维持不变,本来已有《基本法》的保证,特区也有本身的司法制度不变,变的只是加了一条人大常委会在特首提出的情况下,有最终的释法权——即使终审法院有了裁决,如果经人大释法后,认为裁决有违《基本法》,这终审法院的判决也要推翻。
由于人大常委会有此释法权,以捍卫人权自诩的法律界便一直耿耿于怀,认为有人大释法,便有损特区的司法独立。没有最终的司法权,就如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那么容易产生政治立场两极化的东西;尤其在香港一向高调反共的新闻媒体,早与共产党对立,大陆拥有最终的释法权,难道还会轻易放过反共的新闻自由吗?
的确,如果把《基本法》第27条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拿去终审法院审判反共新闻的案件,这对本港的反共媒体及其工作者来说,肯定是一场“有没有反共新闻自由的生死斗”。如果终审法院裁定“反共新闻的自由”涵盖一般新闻自由的权利,把案件当为无罪裁决;这时若特首呈请人大释法,人大常委会的释法结果却刚好相反(即属有罪),这对反共新闻自由来说,无疑从此在特区之内剥夺他们的反共新闻的人权自由。
这样的案件涉及的司法问题、人权问题、行政问题和立法问题非常复杂,其中涉及的政治斗争更是剧烈。这番话如果以具体的实例加以说明,可用过去英国殖民地统治的经验,便有助了解当中政治问题的复杂性,复杂的程度连政府也没法叫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