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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八骏:普选的“可以”与“必须”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办法,其含意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指出:“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周八骏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办法,其含意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做”。反对派以“佔领中环”相威胁,同时以“三轨方案”来推翻《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从政治逻辑和思维逻辑角度看,反对派都陷入了非常明显的自相矛盾。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对此,2014年1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在一个公开场合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指普选行政长官时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办法,其含意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必须做”。

  提委会组成须符合规定

  翌日,公民党主席余若薇公开反驳梁爱诗的理解:香港居民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的决定,一直认为“可以”不等于“一定”,她诘问梁爱诗:“这是否等于2017年必须有真普选?”

  余若薇似乎振振有词,其实,她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从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以来,从第三任行政长官到第三届、第四届特区政府为数不少主要官员,都将2017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视为“一定”普选产生行政长官;香港反对派政治团体、政治人物,更是篡改为“必须”按其意愿来实行所谓“真普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指出:“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决定没有明确指出是2020年第七届立法会,但是,香港朝野相当多人都擅自改为“2020年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遑论反对派。余若薇不妨翻阅自己从那时以来所有涉及普选的原文,究竟哪一次明确指出2017年是“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究竟哪一次不是明言2020年普选立法会?

  “可以”的确不等于“必须”或“一定”。但是,如果反对派坚持认为2017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是“务必”争取成事的,那么,他们就“务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其他要求“一视同仁”,即:关于普选行政长官时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办法的决定也是“必须”和“一定”要遵循的。

  然而,现实情形是,反对派以“佔领中环”相威胁,企图逼迫中央接受其“真普选”要求,却同时以“三轨方案”来推翻《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名委员会的规定。即使从政治逻辑和思维逻辑角度看,反对派都陷入了非常明显的自相矛盾。

  政治和思维逻辑混乱

  思维逻辑混乱,是思想水平低劣的表现,仅此一端,反对派就没有什么人可以承担在香港管治和施政的责任。

  政治逻辑混乱,是政治品质卑劣的表现,有此一端,反对派何以佔领政治道德高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决定是一个十分严肃和严谨的法律文件。在距离2017年尚有10年之际替10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普选行政长官及其后普选立法会全部议员做决定,必须既明确又留有馀地。“明确”是指: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最终“必定”或“必须”实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留有馀地”是指:2017年是否具备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的条件,取决于从2007年开始未来六七年香港“具体情况”如何演变。

  毋须赘言,实行普选必须有利于香港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香港”建设。但是,过去六年,香港政治基本矛盾不断恶化,经济转型继续蹉跎,社会阶级对立愈益加剧,政治经济和社会深层次问题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导致特区建制各环节、各板块明显分裂,给了反对派得以策动“佔领中环”极端行动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特区政制“循序渐进”走向普选的机会之窗被急速关闭。

  汲取西式民主惨痛教训

  今天,香港附近若干东南亚国家建立西式民主政制的惨痛现状,是香港居民和一切真爱香港的政治团体、政治人物不可忽略的沉痛教训。在当前条件下,如果香港实行所谓“真普选”,那么,在本港,两大对立政治阵营的对抗将迅速变成冲突;在香港与国家主体之间,特区政府尤其行政长官将是或者不得不与中央对立,或者不得不陷入领导人或管治班子频繁换人的困境。香港将无宁日。

  反对派以发动“佔中”相威胁,的确使香港面对2017年如果不能按反对派意愿实行所谓“真普选”则将出现政治和社会动盪。但是,那样一种“不宁”,不同于坚持《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无法将“可以”普选转化成事实将会出现的另一种“不宁”。

  坚持重大原则是扭转香港政局演变方向之“必须”,所伴随的政治和社会动盪是香港“浴火重生”必须经歷的过程。放弃重大原则而发生政治和社会动盪,则是香港前进道路可以避免也必须避免的挫折。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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