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 耕
最近,香港社会在讨论“爱国爱港”与行政长官任职标准关系时,尽管李飞主任明确指出爱国爱港既是特首任职的政治标准,也是法律标准,但一些人士却坚称它只是政治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对此,我想向这些人士推荐我的母校三位老师李林、莫纪宏、陈欣新等合写的、载于《港澳研究》第一期的《“爱国爱港”是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基本法律要件》一文(以下简称“爱文”)。顺便介绍一下,李林先生是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莫纪宏先生是法学所副所长,陈欣新先生是法学所研究员。
一、法律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是中国公民,而作为中国公民,他必须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遵守“爱国爱港”这一最基本的宪法和法律义务。
宪法规定特首必须“爱国”
“爱文”开头即强调,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行宪法在许多地方都明确了公民具有“爱国”的宪法义务。这种爱国义务既是作为中国公民应当遵循的宪法义务,也是作为中国公民必须认真履行的强制性的宪法义务。从这一点来看,作为中国公民之一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也不例外。
现行宪法将“爱国”设定为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二条)。二是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五十三条)。三是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五十四条)。四是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如果违反宪法上述规定,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爱文”认为,相对于非中国籍的香港居民来说,中国籍香港居民(中国公民)当然受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爱国义务的约束。作为行政长官人选的中国公民应严格按照宪法关于中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各项规定,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如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爱国,同时又试图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竞选,这种情形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爱国”义务涵盖“爱港”
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爱港”义务,也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爱港”义务必然包含在“爱国”义务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爱国”所讲的“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内涵和空间范围,包括了香港、澳门和台湾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主权范围的所有区域。所以,中国公民“爱国”的宪法义务,必然包括“爱港”的宪法义务。
总之,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爱国爱港”义务不仅要达到现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国籍公民的法律义务水准,更重要的是,由于行政长官是依据现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履行相应宪法职责和法律职责的特别行政区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在履行“爱国爱港”义务方面,应当对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行政长官候选人在“爱国爱港”方面起到率先示范的带头作用,才能让中央政府放心、让香港居民满意。
二、法律规定行政长官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效忠对象并非只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双重效忠”,而且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以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前提。
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爱文”指出,对此,一些人士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理解,即行政长官的效忠对象仅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包括国家。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因为:
第一,效忠国家和特别行政区是行政长官的双重法定义务。“效忠”的法律意义具有双重性,行政长官效忠的对象是国家和特别行政区,而不是其中之一。如果仅从字面上看,香港《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效忠对象使用的文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非“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主权国家的,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而非具有相对独立主权的政治实体。因此,“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义务要求,当然包含了“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以“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前提。这在法理逻辑上既与“‘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的原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也与行政长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的双重责任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可见,该项效忠的法律义务具有不可分割的双重性,既不能只强调效忠国家而不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能只强调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不效忠国家。毋庸置疑,“国与区、区与国”是完整统一、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第二,特首对特别行政区负责是以对中央的负责为基础和前提的。
特首的双重效忠和双重负责
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具备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双重负责”,这种“双重负责”并非平等的两种负责,而是不平等的“双重负责”。因为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区,且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是中央依法授权的,而非固有的,所以,行政长官对特别行政区的负责是以对中央的负责为基础和前提的,不能做到对中央负责,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对特别行政区负责。此外,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8条,行政长官的职权包括“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以及“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主要官员”等。任何人如果不能使中央确信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甚至不能使中央产生必要的信任度,就不适合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
我觉得,上述母校三位老师大作的主要新观点,是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解释为双重效忠,即:既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更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效忠前者是以效忠后者为前提和基础,理据是“国与区、区与国”是完整统一、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母校三位老师的观点,值得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