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选举委员会”变身为“提名委员会”,符合《基本法》“广泛代表性”的要求,也是政治民主的一大进步。当务之急,应集中港人最大多数的意志设计出“提名委员会”的选举细则,同时也必须为“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制订法律细则,以实现法治而不是人治。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访港,针对近期议论纷纷的有关《基本法》涉及的政改问题提出了他的看法,他的看法应有代表性,但也不能说是他说了算数,有代表性是因为他的职责无可能不熟识《基本法》,而且工作上经常与人大常委沟通,不可能偏离人大常委的主张见解。李飞讲话具有建设性是因为提醒大家,在《基本法》没修改前(至今若以2017年来计,只剩下四年不到,修改《基本法》时间上程序上已无可能),必须依照《基本法》去提出具体而不违法的建议,否则只凭自己各门各派的偏爱去提议,变成“大道多歧而亡羊”。如果大家能集中精神本?《基本法》的范畴去考虑,集思广益取得最后共识,取得立法会的三分之二的多数,接下来的程序也就会顺得多。
“公民提名”≠“广泛代表性”
近期被提到的热点争议,李飞也作出了释疑。
第一是有关《基本法》第45条的一句“有广泛代表性”,正是因为这一句而引发了质疑,有人质疑如果照《基本法》附件一的“选举委员会”由四大界别选出1200选委的选举办法,没有广泛代表性,因此质疑者便凭他们的意愿提出了各种想法。有的提议扩大界别到各界选出提名委员,即由原来的1200人扩大到几千人,上万人不等,最极端的想法竟然提出由全港选民去选出“提名委员”,这无异是要用两次选民投票去选特首,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更是劳民伤财的建议。
此外,有人想到“公民提名”的提议,也是因这句“有广泛代表性”而来的。单是为了这个“公民提名”便已纷扰了好多时日,甚至声言没有“公民提名”便不是真普选,而是筛选,只有容许开放提名候选人,才是真普选云云。情绪之激涨,也因这“公民提名”而起。甚至有人还说单为这点要抗命到底!
也许因为有诸多误读“广泛代表性”,因此特区政府请来了李飞来作出释疑。李飞对这句的说法是从法律文件去论述,他指出既然在《基本法》附件一所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已有明文写?1200名选委是一种“广泛代表性”设计出来的,第45条既写明由《基本法》“附件一”的具体办法来“规定”,同一个宪制文件用在同是标明选举行政首长的办法。可见《基本法》立法的承诺由始到终便认定了“四大界别”去产生选委的办法是一种“广泛代表性”的做法。这做法和世界很多先进民主国家没有本质的不同,无论是事实上或法律条文上都有类同的做法,就以美国总统提名程序来说,其初选在50州中有30州会让参选的政党参与提名的游戏规则,参与者也是党内头头才会一试,无名小卒或头面不够的,毛遂自荐,是自取其辱。而其他20个州还不加入初选呢!可见参与初选方式去提名的办法不但不是普及到所有选民去参与。由美国党提名程序的现例来看《基本法》法中的“提名委员会”,由四大辐射全港最有代表性的人口界别去选出他们进入“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方法可有不同,但两者讲求“广泛代表性”的本质是一致的。
李飞进一步指出2017的“提名委员会”比过去的“选举委员会”,在政改途程上,已向民主更进一大步。第一,选委会有双重角色,一是提名,一是选举,而提委会只有一个角色:即只有提名权,没选举权;第二,过去的候选人不开放给普选产生,2017年却由全港所有有资格的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来。李飞这说法,对港人有志诉求普选的人,确是一大喜讯,李飞道出了中央已想看到香港的民主政改能在2017年实现普选产生。对此有质疑者,应可无言以对了。
政改咨询应列“爱国爱港”标准
现在应集中港人最大多数的意志去设计出“提名委员会”的选举细则,例如提名门槛要有多少人?最后应订出多少位候选人给全港普选?什么样的候选人才有资格参选?李飞提到说特首“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他毫不含糊地说这是政治要求。用平常心去看待他的话,相信没有人会去“对号入座”,在政改咨询时也应列入这一条件去咨询民意的看法,“爱国”之行为并非很空泛的事,全世界民主先进国都有这“爱国”的条件加诸其领导人。
一般常见到的条件诸如:若有服兵役的国家,候选人有无逃兵役的纪录?有无在战争通敌的纪录?有无当外国间谍的纪录?有无逃税的恶劣纪录?有无分裂国家的犯法纪录?至于和中央“对抗”的说法,也非难以理解的。因为中央政府也者,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立法和执法权力所在。个人和中央政府对抗可以在很多法定领域上可以发生的,例如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法律具体订明什么是侵犯国家利益的罪行,最明显的是外交与国防都属国家法定领域的事。这种人不适合当特首,不但中央认为不适宜,就是外国使节圈中也会有同样看法!
因此,政改要为“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制订法律细则,只要有法律在先写明,便不是人治,而是法治,不是政治犯,而是刑事犯了!
作者为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