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香港之行是正面、公开、透明的,说明了很多与依法政改有关的问题,也澄清了不少误解,对本港依法政改贡献很大。李飞所言,为香港带来了很多正能量,也有助于本港的爱国爱港人士可以更好地发挥正能量。政改,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希望在日后关键时刻,李飞能再来香港。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访港三天,行程紧密,拜会了特首梁振英、与行政会议成员会面、出席政务司长林郑月娥设的百人午宴、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的法律专业人士交流等。李飞香港之行是正面、公开、透明的,其重要成果及对依法政改的重大贡献,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阐明依法政改五大原则
首先,李飞阐明了依法政改的五大原则。一是需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其组成可参照目前“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即由四大界别各有若干名委员。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的决定。“选委会”组成的四大界别,可参阅《基本法》附件一之一。二是任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资格的人,即年满40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可向“提委会”争取提名,有被提名权及被选举权,没有不合理的限制。三是“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是机构提名,须按照民主程序正式提名若干候选人,供全港合资格选民选举。四是由“提委会”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全体合资格选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出。五是行政长官人选在香港当地产生后,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以上五项原则,完全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这就是依法政改和依法推进民主。香港是法治地区,法治是香港赖以生存发展和繁荣稳定的基石。香港进行政改,必须依法合法,其中原则便是国家主席习近平所指出的,政改“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具体而言,李飞所提及的这五大原则就是了。李飞在讲话中对“一人一票”的选举权非常赞赏,形容其为“普及而平等”,指“一人一票”是“普选的重要标誌”,也是“普选最核心的内涵”。不难由此推论,李飞期待香港依法政改,使香港能在2017年实现“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回首往事,英国管治香港150多年,香港“有自由、无民主”,当然也没普选“港督”这回事。假如到2017年真能普选行政长官,届时是回归20年。20年比150年,那是多大的进步呀!
点醒反对派勿再搞对抗
其次,李飞在讲话中明确指出,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行政长官,不爱国爱港及对抗中央的人不能当行政长官。李飞形容,这是对这个“政治职位”的“政治要求”。说清楚、讲明白这一点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现时有一些不爱国爱港的人(可想而知属反对派阵营的头目或“知名人士”),有想成为行政长官的大想头,企图透过“公民提名”来“博一博”,再经普选而荣登宝座。李飞则点醒这些人,不要发这种春秋大梦!
为何对抗中央的人不能当行政长官?道理其实很简单:香港只是中国的一部分(可参阅《基本法》序言及第一条、第二条),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但若论香港特别行政长区的地位,约略相当于一个直辖市、一个省或一个自治区。试想,假如由一名对抗中央的人出任行政长官,而此人又领导香港明目张胆对抗中央,届时将出现何等不堪的局面?其中,会不会“港独”大张旗鼓、兴风作浪,以至香港“天下大乱”?有反对派人士曾提出“守尾门”,这是下策,上策是“源头减废”,在最初的提名阶段就把对抗中央的人清除在外,这才是事半功倍,减少麻烦的做法。李飞根据法理和行政长官的政治需求,一清二楚解释这一点,对本港依法政改的贡献很大。不说政治层面的得失,只说选举时人力、物力的减省,这一点已是一大功劳。
强调候选人须“机构提名”
第三,李飞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是“机构提名”。但有些人还是不死心,说李飞未提及“公民提名”四字,亦未提及“公民提名”违反《基本法》。这些人的如此解读,就叫做“死缠烂打”。“公民提名”能是“机构提名”吗?以“公民提名”来架空或绕过或取代“提名委员会”提名,能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吗?答案当然是:不,李飞不直接提“公民提名”四字,这是顾及某些人的面子。某些人还要来纠缠不清,那就只能自曝其丑了。
李飞访港,说明了很多与依法政改有关的问题,也澄清了不少误解,对本港依法政改贡献很大。李飞所言,为香港带来了很多正能量,也有助于本港的爱国爱港人士可以更好地发挥正能量。政改,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希望在日后关键时刻,李飞能再来香港。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