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往往愿意把一个社会治理的希望寄托在一个明君或者一些贤臣、廉吏的身上。中国古代对官员的要求就是“为民父母行政”。 官员自诩“为民父母”、“为民做主”,百姓虔诚地寻找亲民、爱民的“青天大老爷”。 在传统的人治而非法治的社会环境里,底层民众对于官员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和威慑,所做的很大程度上只是期盼所谓的清官的“恩典”的出现。底层民众没有监督官员的有效手段、盖无法律的保障,只能碰运气、听凭“青天”的慈悲恻隐之心。 对于官员的秉公执法、光复正义,百姓跪倒尘埃,感激涕零,人民只是知道它是一种恩典,而不知道它是一种官员的责任和义务。
每个上访者的心目当中,显然都蕴含着一种浓郁的清官情结和“包公”崇拜心理。 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空间距离有利于审美态度产生”的美学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成立的。由于“天高皇帝远”, 中央在底层民众心目中产生一种由远距离产生的“朦胧美”、“抽象美”。 于是,高不可攀、遥不可及的中央官员,成为百姓心目中所期待的那个将要出现的“清官”和“青天”的化身。在民众朴素的政治意识中,百姓认为他们能够不畏权贵、明察秋毫、明断是非,能帮助他们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而距离自己最近的、身边的官员大多是邪恶的“酷吏”、“贪官”。
在中国传统社会,包拯、海瑞这样的“清官”和“青天大老爷”寥如晨星、难能可贵。“清官是迷人的;它不仅有其实际利益方面的价值,而且有其象征符号方面的意义”。关于“包公”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地位,有学者这样评价:“包公乃是中国文化中的法精神,或者司法神。 ”“清官”和“青天”满足了底层民众对于公道正义的渴求, 让普通百姓相信人间还有正道、朝廷还有清官。 在蒙受冤屈时,他们常常会长途跋涉、风餐露宿,选择衙门口等他们想象“清官”可能出现的地方,头顶状纸、跪喊冤枉,等待偶然一现的“青天”的到来。 不管是“清官”还是“青天”,不仅是对官员个人修养和品德的褒奖,更重要的是,他们已成为草根民众在“叫天天不应,入地地无门”的严酷生存环境下的一种精神动力、一种生活的希望,他们淡化了民众对于“昏君”和“贪官”的敌对和仇视心理,从而维护了整个政权的安全: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官僚政治体制的皇权中心主义特征, 扼制了中国早熟的官僚政治体制朝着合理的方向发展;这种政治制度无法提升整个官僚体制的素质,维持整个官僚阶层的清正廉明;于是,只好退而求其次,热衷于道德的诉求,满足于清官的补救。
这种对“清官”和“青天”浓郁的感情依赖和深厚的感恩心理,凝结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清官”和“青天”情结,并且深深渗透到民众的内心和骨髓。 可以说,每一个上访者的心目当中,都有一个寻找“清官”和遇见“青天”的美好愿望和强烈祈求。 尽管时下的上访者与古代的“击鼓鸣冤”者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百姓的清官情结和民间的“包公”文化却很难改变,在实践中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这种源远流长的“清官”、“青天”文化与新时期的信访制度不谋而合。 底层百姓不惜跋千山涉万水、不断涌入和奔波在上访路上,是因为他们相信在官僚体制的最高位阶上,总会有“清官”存在。 这就是直至今天,中国的老百姓还特别“爱”上访的重要原因。
尽管只有极个别幸运的进京上访者能够遇见一位真正的“清官”、“青天大老爷”, 并且通过他或她的秉公办案、 主持公道,冤屈得以大白于天下。 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就像彗星偶尔路过。 但,不管怎样,“对于在底层走投无路,对于破釜沉舟的人,这种有很强偶然性的救济渠道仍会给他们带来一线微弱的希望。 也正是这线希望起着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使有幸获得救济的人对国家怀着无限的感恩,使无缘获得救济的人将怨恨的矛头指向昏暗不清的基层或捉摸不透的命运。 ”
四、寻求绝对的实质正义:“缠讼”、“闹讼”与“案结事不了”
古代中国的诉讼,实际上是没有终审一说的,也没有司法判决“确定性”、“终结性”的概念和要求。 即使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案件,例如田土、钱债、户婚等“细故之事”,只要当事人有毅力、有耐心和财力,他们可以一直告到皇帝那里去。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无限上诉”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这也就造成了现实当中上访者动辄就越级上访、以及无止境的“缠讼”、“闹访”和大量“案了事不了”现象。
时下,“缠讼”、“闹访”是上访者常用、有一定风险但又见效快的行动策略和博弈技巧。这样,上访很容易就从一种“制度内”、常规、温和、有序的利益表达方式转化为“制度外”、异常、无序、偏激甚至是破坏性的政治参与,即“非正常上访”、“异常上访”。 有学者认为,这是上访者们为实现自我利益而从实践中得来的“行动中的智慧”,是“艰苦的信访生态环境下形成的‘血酬定律’”。
对于上访者来说,最重要的是,哪种做法能够有效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并不关心它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在采取的手段上合法与否。 现实当中,很多上访者、尤其是一些上访“专业户”,他们对于信访条例和有关程序规定的熟悉程度是令人惊讶的。之所以采取法律制度允许之外的行动策略、“法外维权”,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上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即自己的行动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合法性。即,上访者认为拥有自己的“合法性话语权”,认为自己“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 所以,可以“得理不饶人”,即使采取一些“非法”、“制度外”的抗争形式也应当是能被宽容和理解的。 简而言之,为了寻求他们所认为的“实质正义”和“实体公正”,为了实现他们认为符合“价值合理性”的诉求,他们可以超越、牺牲法律制度要求的“程序正义”、“程序公正”和“形式合理性”。 某种意义上,上访为实现“实质正义”开辟了通道,满足了民众“重实质轻程序”的心理需要。 然而,事实上,既然程序、形式已不那么重要,那么对于“实质正义”的判断很容易就成了各说各话、各执一词。 上访者对它的追求便可能没完没了、永无止境。
显然,上访是在“一个不断往复的循环之中期待如彗星般罕见的关心与解决。 ”对于绝大多数上访者而言,在历经艰辛、辗转到达京城之后,他们会发现事情远远不如想象地简单。 这是因为,一些地方解决不好或解决不了的问题,中央有可能同样解决不好或解决不了。 很多问题,中央也只能做些解释和答疑,不能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利益满足;即使是对一些合法合理的问题,中央也只能要求“地方把人接回去”、“事情回到基层解决”。 有目共睹的是,“事实上,对上访群众来说,反映的问题要被立案处理就如买彩票中大奖一样难,真正得以处理的案件相比于难以计算的未处理案件, 也仅仅具有象征意义和安慰作用。 ”对此,大多数进京上访者是不能满意的、难以息事宁人的。尽管很多上访事项,在司法程序上已经终审了,但是当事人并不接受最终的合法判决。
质言之,上访者执着于追求实体的公正,一旦客观事实与法律上所认定的事实存在偏差,或是上访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得司法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吻合,上访者不愿意承担为了保证“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的司法代价。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现实当中,很多案件已经二审终审完了,本来意味着案件的了结,但是只要当事人去上访、找到“上边的人”批示,你就有可能使二审终审过的案件推倒重来。 推翻以后,原来的胜诉者就变成了败诉者,败诉者也可能想方设法去寻找更高的力量、更“上边的人”,来制造压力再推倒重审。由此,就陷入了“案了事不了”恶性循环,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降到谷底。
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很难接受“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有的”这样一个事实。 古罗马大政治家思想家西赛罗曾说过,“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在当前的一些案件中,也许会有某种程度的细微的“不正义”,比如由于原告证据不足、举证困难,一些客观真实的东西难以“还原”和被司法认定。 这时候,通过司法寻求法律救济的几乎已经穷尽了,如果原告当事人能接受案件已经终审的事实,自己该干嘛就干嘛,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走上上访路。 但是,现实当中,只要当事人不断上访、就有可能把不利的判决推翻掉。这就激励了很多百姓历经千辛万苦,道路奔走、权门呼号,只是为了要去改变也许只是那么一小点儿的“不公正”、“不公平”。 这个过程中,许多上访者就会在微小的不公正上投入太高的成本,付出了太多的代价。 有的访民家徒四壁,天天为自己的案子而奔波。 可能本来这个案子败诉他损失 500 元,但是几年上访下来,他完全可能耗费成千上万,而且精神成本更是巨大的,他变得愈发不能忍受这个事实、愈发怒火中烧,于是,他的要价愈加高不可攀,事情也变得愈加难以处理。 他就彻底回不去“正常人”的生活,走上一条“上访油子”、“上访专业户”的不归路。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上访路上耗尽了金钱、年华、健康,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