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说言论自由的保护是绝对的。事实上,前面强调的言论自由边界的细致区分,恰好说明了言论自由在行使过程中的相对性和有限性。言论自由领域充满社会禁忌,挑战这些禁忌者,即便没有法律介入,也会付出惨重代价(比如在美国如果发表赤裸裸的种族歧视言论的后果)。这些代价还包括道德、人格、公信力的破产等。此外,既然主张言论自由,就意味着承认言论自由的平台是对等的,所以在言论自由的公共空间,赞誉和诋毁,都可能成比例地发生在一个人身上。吴虹飞之前遭遇的言论风雨也不少。总之,我们是在一个多元的社会生存,所以就必须适应这种多元的言论自由的状况,适应各种批判与差异。
我也不是说政府在言论自由的规范方面就只能无所作为,甚至在政府本身受到伤害的时候。不是的。但是,这里的边界同样需要仔细区分。毕竟,言论自由的最大威胁就是政府,同时,政府的伤害和公民的伤害毕竟不是一回事,它需要更高更严格的标准。反过来说,批评官员的尺度理应比批评平民的尺度要宽松,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公民政府关系的常识。在处理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时,政府和司法需要的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权衡和考量,但正如波斯纳所言,这种考量不仅关照的是具体后果,而且还要关照系统后果。所谓的具体后果,就是个案的影响;所谓的系统后果,就是个案处理对于公权私权边界、宪政法治架构、政府公信力等造成的影响。
就吴虹飞言论事件的政府反应而言,的确有着特殊的情形,那就是北京机场之前10小时刚发生了冀中星爆炸案。所以我承认,如果仅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就这一“扬言”爆炸的不当言论做出治安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强调,这种合理性仅仅是一种语境的合理性,还远没上升到紧急状况的程度。而且,即便试图适用治安行政处罚,同样也有很多可辩驳的理由,比如:“扬言”作为非法律的不规范术语,其规制的指向是可能具有煽动性,但吴虹飞的言论与此不大吻合;吴虹飞的言论虽然发生在另一桩现实爆炸案之后,但她仅仅是以这个事件作为临时起意发表感慨的由头,以借机表达对之前相关部门不公正做法的愤怒或抱怨;更何况,这一言论同样不具备《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因此可适性同样存疑。
所以,当地政府对吴虹飞事件的处置,我认为多少是武断的、过于夸大了其中的恐惧,也蕴含着公权力滥用的更严重危险。这种危险,可比弱小的公民个体发布不适言论要可怕得多。这一处置的另一个不好后果是,它是一种选择性执法,正如很多网友指出,如果按照这种执法标准,之前很多喊打喊杀、鼓吹仇恨暴力、要肉体消灭异见人士的言论,为什么不仅没有受到法律问责,反而还被有意无意地放纵呢?这无论如何无法让公众释然。而当下中国在许多领域的选择性执法,才是对法治的最大戕害,它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和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反对社会的暴戾,弘扬理性和责任,但这一切的实现,除了拓宽言论自由的边界,别无他途。只有通过言论自由,明智健全的判断才会壮大,极端激进的声音才会逐渐边缘化,成为微不足道的一元(当然不是消灭),而不再可能发生煽动迷惑的效果。情绪和不满不会因为压制就销声匿迹,反而会在压制下积累发酵,等待另一个爆发的时机。人的价值观可以不同,表达方式可以多样,但自由永远是人们最为珍视的东西。面对这样的现实与渴望,政府要做的,就是认真对待,而不是苦心对付。所以,政府在拓宽言论自由的进程中,也负有重大的使命。越是在变化或紧急的时刻,我们越希望看到政府的理性,看到政府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看到政府对权力滥用的警醒。
任何社会都有风险,但言论不自由的社会,风险大大超过言论自由的社会。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社会,政府才能变得清醒,才能了解不同的声音,才能知道反对者到底反对什么,才能和每一个独立的公民一道,迎接挑战,改进不足,相互尊重,在反思中前行。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足以形成健康的公民社会土壤,就会导致病态的政府。政府的自信、稳定与和谐,终究是建立在包容和开放的基础之上的。事实上,政府并不能从滥用的严刑峻法中得到任何实际的好处。言论的自由开放与权力的节制审慎之间所形成的良性互动,才是政府和公民的最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