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音乐人吴虹飞发了一条微博:“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逼的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个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傻逼。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当天,她被警方带走,据悉可能还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对这一事件,我提出以下个人看法:
有关言论自由的讨论,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其中的各种微妙边界。这是一种法律人思维,即在考虑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对语言、行动和事物的界限保持足够的敏感,而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概念。吴虹飞的言论,显然不属于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她以“我想炸……”为起头的所有表达,都不过是借助网络宣泄自己的主观想法和情绪,其内容根本无关具体信息的真假(即该言论并非事实陈述,而是情感表达)。而且,这一言论并不具备任何犯罪的时空条件,没有采取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因而也就缺乏证据表明其言论能造成造成任何现实的、扰乱社会秩序的威胁或危险。
我们假设吴虹飞的言论是说,“我已经在北京建委装了炸弹”,但经查明并没有这回事,在这种情形下,她的言论无疑是编造了恐怖信息,制造了恐慌气氛。此前曾有个案件,当事人宣扬将在15分钟后引爆装在政府大楼的炸药,这一不良信息被公安部门发现,并且证明其只是酒后乱语。尽管如此,该当事人的言论事实上已经造成社会恐慌和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其构成扰乱社会治安(但也并不入罪),这是没有问题的。
吴虹飞的言论也属于典型的自说自话,自问自答,从中我们丝毫看不出她有拉上朋友或社会公众跟她一起炸的意图,因此亦不属于煽动性言论。法治成熟国家对于这种言论,一般都是根据其中透露的信息,由警察情报部门暗中加以调查和监控,只要发现言说者并没有将言论付诸实施的倾向、条件和举措,那么是不会轻易启动法律程序的。换言之,只要这种言论没有构成明显而即刻的现实危险,政府就不必大动干戈,风声鹤唳,以公权力的不理性来对待私权利的非理性。要知道,表达自己的内心意见与煽动非法的行动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别。许多言论本来说完就完,不至于造成社会秩序的扰乱,但一旦政府过于敏感闻风而动,用行动对抗言论,那倒真可能成为社会恐慌和不稳定之源。
在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或宪法保护)领域,“明显而即刻危险”的标准的提出背景是,为了判定反对征兵的传单是否合法,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一个类比:如果有人在剧院里大呼着火,当然会立即导致恐慌和混乱的严重后果,而散发征兵传单是否也会即刻导致如此明显的恐慌,这是值得仔细甄别的。后来经过许多司法案件的激辩,大家基本达成了以下共识:只要公共利益没有遭受迫在眉睫的威胁,只要仍然有时间进行思考和讨论,相互教育提升,揭露虚假谬误,那么就应该让民主程序继续合理运作,就应该容忍发表更多的言论,而不是禁言或惩罚。
言论自由不仅保护思想传播,也要保护感情宣泄;言论自由不仅是为了发现真理,也要让不同的利益、立场、价值观、甚至偏见,都有平等表达的平台。言论自由本身就具有重要的价值。的确,任何言论,尤其是诸如粗口辱骂的、侮辱诽谤的、挑衅式的、好斗性的言论,由于承载了太多人性主观好恶的内容,因此都可能引发别人的厌恶和不满,进而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但是,可能的语言暴力毕竟不同于实际的暴力行动,说和做大不一样,尤其是在法律归责的场合。一个人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赞成或反对,甚至某种激烈的宣泄和诅咒,仅仅证明了他/她作为一个人的生命存在。不是说他想隔空灭了某人,某人就会灭了,也不是说她一说要炸政府大楼,政府就被炸了。这就是言论效果和行动效果的差异,这种差异也构成了保护言论自由的根本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