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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收入再分配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借鉴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相对成熟的收入分配理论、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福利管理模式,对我国再分配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意义。美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为主,加上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制度,各种税种协调配合发挥调节作用。

  二、对中国再分配制度的启示

  中国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人们也受到诸如失业、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在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改革我国再分配制度,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根据上文对主要发达国家再分配制度的介绍,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中国应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制度。中国无疑要逐渐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每个公民共享改革红利。但是,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现阶段不可能达到欧美福利国家的保障水平。尽管中国的福利体系还有待大举发展,但是,如果政府一味地为了讨好民众而承诺各种超出国家经济能力的福利措施,就有违经济发展的规律,最终可能拖垮政府财政。比如,欧洲高福利制度影响了人们工作积极性,造成失业率居高不下,社会财富创造减少,社会弥漫着懒汉思想。而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福利制度一旦建立后它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降低福利意味着降低生活水平。这在许多国家意味着政治自杀。因此,建立福利体系的原则应该是保障百姓的基本安全感,但是不影响经济的竞争力。欧洲福利国家造成的巨额财政赤字成为目前欧债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第二,在再分配领域,应发挥政府在平衡社会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就是如何避免一些拉美国家曾经经历的“中等收入陷阱”。经济起飞成功了,增长却很快停滞不前。拉美国家的问题是收入分配极其不平等、经济缺乏创新能力等,这些问题在中国同样存在。中国要避免走拉美“没有分配的增长”的老路,必须发挥政府在平衡社会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人口众多,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完全依靠国家力量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建立国家、地方、企业、个人、集体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可以成立保险公司或基金会,鼓励农民、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保险。

  第四,要通过立法手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重视通过立法手段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对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立法基础的模糊,或许是造成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的原因之一。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该部门法系的立法完善,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运行。

  第五,改革社会保障的决策体制与管理体制。某项制度的出台,通常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试点运行、总结评估到决策选择的过程。在这方面,日本的立法机关审议批准体制,法定的专家咨询机制(社会保障审议会制度),受保人、工会、党派、雇主组织、自营业者组织等社会各利益团体广泛参与的决策体制,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方面,日本法定的专家咨询制度、民间协助制度以及保险费的定期审议、修正制度,对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亦有重要的、现实性的借鉴价值。

  第六,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标准,完善福利措施。具体措施有:(1)建立专门的社会福利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福利标准,规定“最低生活线”标准,对标准线以下的人员进行补助。(2)进一步统一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改革目前的普通职工与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双轨制”。

  第七,重视个税对个人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转移效应。目前,收人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实际税率低下,存在大量的税收流失,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和农民按规定缴税,高收人阶层逃税、避税现象普遍。应该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加强收人监控,杜绝税收流失。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减少税收对市场的扭曲,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居民避税空间和偷逃税动机,使税负更趋合理。

  (杨 昊)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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