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相对成熟的收入分配理论、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福利管理模式,对我国再分配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再分配制度
1、美国的再分配制度
美国的再分配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杠杆机制对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进行调节;二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弱势群体的生活。
美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为主,加上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制度,各种税种协调配合发挥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实行累进税率,收入(或财产)越高,税率就越高,收入差距调节的力度就越大。美国采用的所得税税率主要由联邦税与州税两部分组成,所得税制度都是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其边际税率增加的累进所得税。最穷的家庭不支付联邦所得税,中等收入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15%,富裕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28%-33%。个人所得税现行的边际税率从10%到35%共6档,曾经高达50%,遗产税的边际税率曾经高达70%;消费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实行比例税率,调节效果尽管不如前两者明显,但也同样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障税是对某一限额内的雇员年工资总额课征,税率为12.4%,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2006年最高应税收入额是94200美元。
在税收征收、管理上美国建立完整系统的税务稽查制度。美国人一出生就可获得一个社会保险号,其一生所有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信息都与他的社会保险号相联系。就业者工资由其工作单位直接存入其本人的开户行,银行账号又与社会保险号相联系,因此,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随时都可掌握每个人的收入及所得。税务部门就通过这个号码查询个人收入状况和纳税情况。借助高效的计算机信息稽核系统,可以有效地打击偷漏税的不法行为;同时税务部门每年抽查2%的纳税申报表,多达1亿多张,重点对象是高收入人群。严惩偷税漏税行为,对小的案件,美国国内收入总局只对当事人处以5%至25%的罚款。美国还依靠完善的法制和司法系统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
在福利政策上,目前已形成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美国90%以上的各类工作人员参与了联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自工资税或社会保险税。按照现行美国法律,在职职工需将工资的7.15%缴作联邦社会保险税。职工只有参加社会保障制度10年后才有资格获取现金利益。职工获得的现金数量取决于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一般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低收入者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的现金利益低于他们所投入的资金。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今天在职职工的工资税支付给已退休者、残疾者或受赡养者。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大于支出,其剩余部分投入信托基金。
社会福利又称公共补助。美国的“福利”是由主要向低收入者提供救济的多项计划组成的,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主要覆盖对象是低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照顾他们的母亲。其主要项目包括:对贫困家庭的临时补助、劳动所得税收抵免、补充性保障收入、医疗补助、失业保险、食品券和儿童营养、住房补贴、增加收入的计划。
美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实施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和退休人员,费用由全体劳动者共担,政府只提供基本保障,并在主要项目上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共济和再分配原则。
2、日本的再分配政策
日本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两大体系保障弱势群体最低生活水平。日本的税收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税、住民税、收入税及其他税。日本根据低收入者的税收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税率,对于低收入阶层视其家庭结构、家庭人数设立最低征税额, 收入在一定金额之下可以免税,而对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制税率。
经过多年改革调整,日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还建立了一个运行良好、管理科学的运营机制。首先,日本重视完善法制。除了日本宪法规定社会保障的方向外,社会保障的四个部门都有相应法律。比如《健康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生活保护法》。与完善的法律制度相配套,日本还建立了负责、高效的执行、管理机构。日本的中央与地方政府有一套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央有关省(部)厅负责监督管理,都道府县和有关省厅的部科室设主管单位,其下设具体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为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增强行政机构的事故约束力,日本建立了社会保险审查制度,专门对被保险人的资格、标准报酬、保险款项的发放以及保险费的征收进行审查。
(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