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德国再分配制度
德国的再分配机制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再分配过程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部门向就业者征税和通过社会保险系统收费,所得款项通过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病假工资、劳动促进、公务员退休金、有子女家庭补助、社会救济、住房补贴等项目,由国家转移支付给各个社群。
在税收方面,德国最首要税收来源是个人所得税。此外,财产税和遗产税也对减少贫富差距产生了重要作用。
在社会保障方面,自1883年“铁血首相”俾斯麦推行社会保险以来,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其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福利项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疾病保险四个部分。目前来看,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出现了以下的发展趋势:第一,社会保障的功能从单一保障贫弱阶层转变为调节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正。第二,社会保障类型多样化。在原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基础上,拓展完善了保障项目,其项目涵盖了从最初的疾病、养老、工伤事故、失业保险到儿童津贴、教育津贴、职工培训等。第三,社会保障项目收益人群的扩大,保障对象基本实现全民化。第四,社会保障支出资金急剧增加,福利支出是公共开支中最大的项目,相当于财政总支出的一半左右,这为国家债务危机埋下了隐患。
4、英国再分配制度
英国在再分配制度方面有着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在调节贫富差距,消除贫困方面产生了巨大作用。
在税收调节方面,英国曾是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国家。现行英国法律规定,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并一起征收。国家除了对继承人就死者留下的财产征收遗产税外,还要对其生前七年内赠与的财产,根据赠与及死亡的年限,按不同税率征收赠与税,以防富人通过提前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
在社会福利制度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有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自16世纪以来,英国先后出台了《济贫法》、《养老金法》、《国民保险法》。贝弗里爵士1942年在题为《社会保险与各项服务》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为全体公民建立一个“从摇篮到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多年辩论,英国议会最终将贝弗里计划付诸实践,为所有两个孩子以上的家庭提供补助,为所有人提供健康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全国社会保险体制,从而英国宣布建成了“福利国家”。经过多年的补充修改,英国现行福利制度的框架包括:一是国民保险,即由国民保险计划提供各种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家庭收入补助;二是国民医疗服务,缴纳医疗保险的居民本人及其亲属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统一的免费医疗;三是社会救济,主要救助社会困难的各类社会弱势群体;四是社会福利,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对有特殊困难的人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以及向全体社会公民提供的各种公共设施和津贴补助。
(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