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12月20日,《册封琉球国记略(<海国记>)》钱梅溪手抄本原件在北京拍卖
明治政府的两面手法
在吞并琉球的过程中,日本明治政府非常巧妙地实施了两手策略。1870年明治政府派柳原前光到天津与李鸿章等会谈,提出“英、法、美诸国强逼我国通商,我国军民受其欺负,心怀不服,而力难独抗,虽于可允者应之,其不可允者拒之,惟思我国与中国最为邻近,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协力”,即提出“日清提携”以对抗欧美与俄国的主张,要求与清政府签订条约。虽然清政府内部曾出现对立的意见,但1871年9月由李鸿章与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与柳原前光在天津签订了以“日清提携、互相援助”为主旨的《清日修好条规》。1873年4月双方交换了批准书,两国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然而,正当清政府对明治政府所谓“日清提携”对抗西欧与俄国寄予厚望之际,日本却在加紧实施对中国领土台湾的侵占和对属国琉球的吞并。明治政府在1871年8月实行“废藩置县”时,除将萨摩藩改为鹿儿岛县外,还单方面地将与萨摩藩有经济往来的琉球国置于鹿儿岛县管辖之下。1872年6月7日在台湾遇难的琉球生存者返回那霸后,琉球国王本来不想让日本人知道此事,怕日本人乘机干涉。但驻琉球的萨摩藩“在番奉行所”很快得知此事。鹿儿岛县参事大山纲良以及当时日本的熊本镇台第二分营长、陆军少校桦山资纪等人强烈主张出兵台湾。琉球方面听闻此事后立刻向大山参事提出“请取消征讨”的请愿,认为遇难幸存者已经在中国的保护下回国,如此得体处置,史无前例,日本若介入中国的掌管事项,恐会为例行的进贡横生枝节。但是正企图吞并琉球的明治政府却借此开始实施一系列计划缜密的行动。
一方面,日本通过强制册封琉球藩王而制造“保护属民”出兵侵略台湾的借口。琉球是清朝的属国,与日本虽然有实质上的经贸往来,但没有政治上的从属关系。日本欲借保护琉球名义出兵台湾师出无名。1872年6月底,大山纲良写信给琉球国中山王,要求琉球王派使团前往东京恭贺明治天皇即位。大山给琉球王的信是以“琉球国中山王”为抬头的外交书信文体,使得琉球方面没有察觉日本吞并琉球的用意,以为与以往琉球人上江户一样是一种外交上的礼节性拜访,随即派出由王子尚健率领的使节团,于1872年7月前往鹿儿岛准备赴东京事宜。但同年8月大山纲良却向明治政府报告了琉球人遇难事件,并要求明治政府向中国兴师问罪,立刻得到了明治政府的支持。对日本意图一无所知的琉球使团9月抵达东京后,在与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会见时,居然还向日方提出要求归还1609年被萨摩藩入侵琉球后所窃据的“大岛诸岛(即奄美群岛)”的要求。但是在此后会见日本明治天皇之前,外务省突然修改琉球王尚泰给明治天王的贺表,去除贺表中“琉球国中山王”、“王子”、“国”、“封守”、琉球固有官制“宜野湾亲方”等与清政府的册封及琉球国相关之字眼。9月14日明治天皇接见琉球代表时,外务卿副岛种臣突然宣读了事先准备好的明治天皇的诏书,称琉球为“萨摩藩附庸之藩”,强制册封琉球国王尚泰为“琉球藩王”,而其真正目的是为其后出兵台湾吞并琉球制造依据。9月28日,明治政府向琉球派驻外务省官员,并单方面剥夺琉球的外交权,将琉球由鹿儿岛管辖移至外务省管辖,关闭那霸的萨摩藩“在番奉行所”,将其改为外务省办事处,但这一切都是瞒着清政府秘密进行的。
另一方面,日本外务省官员则通过引出清朝官员将台湾生番视为“化外之民”的言论以作为出兵侵略台湾的依据。为了互换《日清修好条规》批准书,以副岛种臣、柳原前光为正副使的日本政府使节团于1873年3月到北京,双方于4月30日交换条约。但就在日清建立正式外交关系50多天后的6月21日,柳原即在拜会北京的总理衙门时,蓄意提起两年前在台湾发生的琉球人被误杀事件,并提出有四名被害者是日本人(四名日本人难民非但未被害,还如上所述被当地居民所救送回日本)。清朝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表示:“番民之杀琉民,既闻其事,害贵国人则未之闻,夫二岛俱属我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但柳原随即追问:“贵国既然已知抚恤琉球民,为何未惩办台番?”毛昶永回答:“杀人者皆属生番,姑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日本之虾夷,美国之红番,皆不服王化,此亦万国之所时有。”柳原则进一步逼问:“生番杀人,贵国置之不理,我国有必要问罪岛人。”毛没有察觉柳原的意图,随口答道:“生番系我化外之民,问罪与否,听凭贵国办理。”毛的这句不经意之言竟被明治政府作为侵略台湾的依据。
明治政府还派出桦山资纪(后为第一任台湾总督)来华,网罗在华留学生水野遵(后为第一任台湾民政长官)、福岛九成(后为驻厦门总领事)等作为密探前往台湾秘密搜集情报,测绘地图。1874年2月6日明治政府在内阁会议上通过决议,“台湾土蕃之部落,乃清国政府不逮之地……昨年副岛种臣使清之节,彼朝官吏之答判然,故将其视为无主之地,道理具备。因此,保护我藩属琉球人民之被杀,乃日本帝国政府之义务,而征蕃之公理,亦于兹获得主要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