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根本问题出在“岛屿”的定义上。《公约》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初听起来似乎在理,我们一听说“岛屿”这个词,脑海里就会浮现出四周环水的一块陆地的形象。但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我们这些生活在温带或寒带的人脑海中的“岛屿”形象。假如问那些生活在热带海洋的珊瑚礁岛国中的居民什么叫“岛屿”,他们未必会给出同样的定义。
我翻看了各种词典,“岛屿”的定义都与《公约》大同小异。但这并不说明它得到了共识,只是说明温带地区的人占统治地位,更有话语权而已。
其实《公约》的关键问题还不在于“岛屿”的定义,而在于围绕着“岛屿”定义形成的一系列关于海洋的权利:海里的一个山丘如果露出水面,它就可以获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更广阔的大陆架。但是这个山丘没有露出水面,它就什么也没有了。这就是“岛屿”的定义带来的巨大的海洋权益差异。因此在“岛屿”的定义中,露出水面和不露出水面的问题,值得讨论一番。
有不露出水面的“岛屿”吗?有。那就是我要说的珊瑚岛。珊瑚岛由一代代珊瑚虫遗骸堆积而成,但珊瑚虫只能生活在海水中,因此珊瑚虫建造的岛屿以海洋的低潮面为限,不可能露出水面。在热带海洋中,由珊瑚礁建造的巨大的平顶珊瑚岛,以接近海面为止(上限),这些巨大的平顶珊瑚岛上覆盖着一层薄薄的海水,有的高潮时淹没,低潮时露出,但大部分即使低潮时也不露出。为了简便,我统称这些珊瑚岛为“水下岛”,以区别于“水上岛”。
然而遗憾的是,按照《公约》中的“岛屿”定义,这些水下岛不是岛屿。既然不算岛屿,也就没有《公约》赋予岛屿的各种权利,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公约》中的“岛屿”定义显然来自温带国家
在热带海洋中,水下珊瑚礁形成的巨大的、平顶的水下岛是很常见的一种景观。如果你有机会乘飞机飞临我国的三沙市上空,你会看到海水中有一个个巨大的,或圆形、或椭圆形的地质体在水中。假如没有人告诉你那些地质体实际上是在水下,你会脱口而出:“那些岛真美。”因为三沙海域的海水透明度极高,这些水下的地质体能看得清清楚楚。这些地质体不叫“岛屿”叫什么呢?
珊瑚礁水下岛形成的巨大礁坪上,有时也会出现低矮的灰沙岛,那是由风暴和海浪把珊瑚及贝类的碎屑堆积起来而形成的、超出海面的低矮小岛。但是这种小小的灰沙岛根本不是珊瑚礁的本质和主体,它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点缀和例外。例如三沙市的珊瑚礁中,约5/6为沉溺在水下的珊瑚礁体,面积至少在1.4万平方公里以上。还有一部分是低潮时部分出露水面的干出礁。高潮时也能出露水面的沙洲和岛屿的总面积仅约13平方公里。因此,沉没于水下的水下岛广布,水上岛只是零星地出现,而且面积极小。
在《公约》中,水下岛不被承认,但是海南岛的渔民对这些水下岛有详细的分类和命名。高潮时淹没、低潮时显现的珊瑚礁,如果远望排列成线,渔民称之为“线”,如称皇路礁为“五百二线”;如果礁顶平坦似铲,渔民称之为“铲”,如称司令礁为“目镜铲”。对低潮时也不出露的珊瑚礁,渔民称之为“线排”、“沙排”,如称曾母暗沙为“沙排”等。
为什么海南岛渔民对这些水下岛礁的各种类型分得这么细,并一一命名呢?原因是这些水下岛是他们的劳作之地,他们在这些水下岛的珊瑚丛或湖里捞海参、拾鲍鱼、捉海龟、捡公螺……这些辛苦劳作的人本来是这块土地的主人,对他们劳作的土地应该最有发言权,然而恰恰是这些主人没有话语权,他们对劳作之地的种种命名无人知晓。他们命名的岛礁名字甚至在自己的国家也得不到流传,更谈不上在国际社会了。
显然,《公约》关于“岛屿”的定义暗含着话语权的问题,这是来自温带国家的人们做出的定义,因为温带没有珊瑚,没有珊瑚礁,没有珊瑚岛。温带海洋中只有大陆岛和火山岛,温带海洋周边的国家从没有见过珊瑚岛,没见过水下一个个巨大的、由珊瑚建造的礁盘,没见过渔民在珊瑚岛中的捕捞作业,他们却给出了“岛屿”的定义,规定了“岛屿”的权利,排斥了水下岛的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