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包括经济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文化自由主义和各种其他形式的自由主义)塑造了意识形态想象:宪政国家的执政党必须是特定形式的民主党、自由党或者自由民主党、宪政民主党;这种政党必须将大写的“自由民主”写在自己的党名党章里。
倘若承认英国的柏林和波普尔、中国的胡适和其他“健全的个人主义者”所鼓吹的政治理论为科学真理,我们就永远无法理解为何“二战”后的联邦德国能够形成根基相对牢固、大众非常认同的宪政民主秩序:不是经典自由主义意义上的那种自由党和民主党,而是民主社会主义政党和基督教民主主义的政党在轮流执政。具体说来,是联邦德国的社会民主党和基督教民主同盟、拜恩基督教社会联盟在内的轮流执政。这种政党政治结构的形成,与德国的民情具有决定性联系:新教和天主教各有大约2600万信徒(新教主要分布在北部和东部,大部分新教徒属于基督新教路德教派,即德国福音教会);天主教主要在南部和西部;另有90万东正教徒(主要来自希腊和塞尔维亚);330万人信奉伊斯兰教(大部分来自土耳其,包括土耳其人和库尔德族人);约23万佛教徒和9万印度教徒,多为华人、印度人与其他亚洲人;12万的犹太人,几乎全数信奉犹太教。
下列举例应该有助于我们理解北欧国家的宪法政治。1814年颁布的挪威宪法被认为是当时最民主的宪法,却具有系列条款。关于宗教与政治,宪法第一条规定“挪威王国是自由、独立和不可分割的国家。其政体是世袭君主立宪政体”,第二条规定“全体国民均有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为国教。信奉基督教路德教的国民应当培养其子女信奉基督教路德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国王。国王必须信奉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并维护基督教路德教”,第九条规定“达到成年的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作如下宣誓:‘朕保证并宣誓:朕将遵照挪威王国的宪法和法律治理国政,愿无所不知的全能的上帝真诚帮助我。’如果议会当时正处于闭会期间,国王应向内阁作书面宣誓,并应在此后举行的议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正式宣誓”,第十二条规定“在内阁成员中,信奉国教者应占过半数”。另外一个北欧国家瑞典的宪法文件则有五部:1809年的《政府组织法》,1810年的《王位继承法》,起源于1766年、制定于1810年(1949年经过了大的修改)的《出版自由法》,1809年的《议会法》,1991年的《表达自由法》。其中《王位继承法》第四条规定,“根据《政府组织法》第二条‘国王应永远信奉纯正福音派基督教’的明文规定,亦即为奥格斯堡信仰声明书出及1593年乌普萨拉会议决议的未修改的文本所采纳并说明的规定,应在王国境内培养与教育王室的王子皈依上述信仰。凡不皈依上述信仰的王室成员,一律取消其王位继承权。”
《维基百科》相关词条列有一个关于基督教民族主义鼓吹者的名单(当然这些鼓吹者未必会同意将自己列入这个名单):利奥十三世(罗马天主教教皇),庇护十一世(罗马天主教教皇),约翰·保罗二世(罗马天主教教皇),阿登纳(Konrad Adenauer“二战”后联邦德国第一位总理,提出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安德烈奥蒂(Giulio Andreotti,意大利总理),艾尔文(Patricio Aylwin,智利政治家,在独裁者奥古斯托·皮诺切特下台后担任总统),蒙塔尔瓦(Eduardo FreiMontalva,智利政治家和总统),加斯贝利(Alcide De Gasperi,意大利总理),科尔(Helmut Kohl,原联邦德国总理,东西德统一后的德国总理),凯伯尔(Abraham Kuyper,荷兰反革命党的创立者,荷兰首相),舒曼(Robert Schuman,担任过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法国政治家,以他名字命名的舒曼计划为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铺平了道路,因而他还是欧盟的创始人之一)。这些人中,既有天主教徒又有路德宗基督徒,还有加尔文改革宗基督徒,既有神职人员又有职业政治人物。
吸取纳粹上台的教训,更加广泛地接受自由民主为价值观,天主教世界在教宗领导下,进行了历史上罕见的宗教改革,基督教民主主义兴起。后来,持基督教民主主义立场的政党组成了基督教民主主义和人民政党国际(Christian Democrat and People’s Parties International)这一国际性政党组织,是仅亚于社会党国际的第二大国际性政党组织。欧洲的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还有地区性的组织欧洲人民党,组成了欧洲议会里最大政党组织。法国民主联盟加入了欧洲民主党,采取更拥护欧盟的立场。拉美的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较之欧洲的同类型政党,更加倾向左翼的价值观。与社会党国际一样,基督教民主主义也是特定意识形态的多样性混合体,因此能结合了自由派、保守派和社会主义者等在内的各种观点,突出强调以超越性道德和基督教教义作为其广泛的架构。
正是基于这些因素,基督教正义一元论所强调的神人关系、神的主权、人的罪性、善与正义的“政教分立”被忽视了。“基督教—法政系”理论赋予了工人抗争以及各种小共同体(如劳动者抗争体、法律人共同体、学术共同体、传统宗教共同体以及区域政府体系)参与和促进法治文明这一世俗正义的落实者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从而以法学家的精神重申了公民权利。经济自由主义却以市场自由与资本自由为道德准则,否定了传统小共同体和劳工阶层集体抗争的道义性和权利性。由此,以正义多元论为表现的经济自由主义应该感谢西方的基督教及其法政传统,是这一传统挽救了它的自由主义名声。
明确地说,不是简单的资本主义民主和其他主义的民主,而是宪政民主。对那些尚未建成宪政民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一般意义上缺乏司法正义要求的哈耶克主义者,则是社会不公正在事实上的缔造者。这里的经济学家,越是反对“民粹主义”,就越体现出专制色彩。
本文摘自沈阳著《正义一元论:从民情到法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3到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