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阶层抗争、社会主义努力与宪政民主的变迁
明确地说,不是简单的资本主义民主和其他主义的民主,而是宪政民主。对那些尚未建成宪政民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一般意义上缺乏司法正义要求的哈耶克主义者,则是社会不公正在事实上的缔造者。
一个让个人自由得以落实的社会,就不能单以个人自由为核心价值——更何况是相对单一的市场自由——而是要以正义为核心价值。此时,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必须让位于正义一元论体系,明确说,就是司法中心主义及其程序正义。平心而论,哈耶克是个非常尊重西方法律传统的思想家。然而,西方法律传统,在他眼中,更多是资本与市场的保障工具。法治之于自由的工具论,在自由主义理论里固然政治正确。如果正视自由主义,尤其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关切为个人自由,尤其是资本自由,那么对比法治信仰,我们就不难发现哈耶克的核心关切,自始至终都是双重的。或者说,个人自由,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已经具有了意识形态的属性。意识形态,并不如一些后现代主义者所叙说的那样,天然政治不正确;关键是必须认识到自身的意识形态属性,必须从意识形态转变为法政理性和程序理性,从而具备哲学上的“自我相关性”。也即“法律的隐性道德说”里所说的,必须完成自由主义的显性道德到司法正义的隐性道德的转变。只是,区别于马克思,在哈耶克的理论中,英国的以普通法为核心的司法中心主义,仍然被赋予一种崇高的地位。
一种观念自治的宪政理论,不应该在这个思想体系中,就“正义”赋予除了“正义”之外的其他核心价值,如平等、民主、自由、权利和族群利益。如果视这些价值为正义本身的标准,那么正义就难免走向多元化。焦点在于,如果正义及其实现方式多元化,在一个以弱肉强食为特征的竞争型社会里,弱者就会被迫卷入到一个对他来说最不公正的体系中,这样这种世俗“正义”就不是相对正义,而是相对不正义。如果哈耶克的全部人生理想就是以法学家的精神推进司法正义,在司法正义的名义下保障一切不至于冲毁司法正义大厦的个人自由(这种个人自由可以被广泛解释,不仅仅是市场自由、资本自由,还有公民反抗资本压迫的自由、在资本下获取更为丰盛的人的尊严的自由),哈耶克就不会出现奥地利经济学派如此广地被多种社会理论所批评的“经济自由主义”倾向。这种经济自由主义思潮,无疑当然可以尊重司法正义,然后,由于自身的意识形态化,经济自由主义者却不能理解社会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本身并不天然等同于宪政民主的反对者、个人自由的终结者。如果理解经济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能认同司法正义为人类世俗正义的核心关切和最后决断途径,哈耶克对西方政治发展的判断就可以谨慎很多,而不是给自己的思想如此总结,如《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通往奴役之路》。由此,哈耶克与波普尔——这位“开放社会”的捍卫者——犯了近乎一样的错误,那就是视自己的逻辑为通往法政和建设人类文明唯一的路径与范式。
公民具有免于匮乏的自由,资本与市场的自由不能以制造这种恐慌为途径实现资本的意义。资本与市场的参与者,不是正当性的来源。资本和市场都是基于特定的个人诉求来参与特定的社会分工的,并且遵循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逻辑。当然不是说这种逻辑必然是非正义的。而是说,市场逻辑必须限定在特定领域;一旦超出这种领域,就有可能承担起自身不能承担的功能。充分的市场竞争,不受政府限制的利伯维尔场,被法治制度全力呵护的资本逻辑,由于资源本身的有限性,以及哈耶克所强调的知识和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再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都不可能满足人类的多种需要。经济自由,很多时候,甚至满足不了经济自由自己的目标。这种现象,被称为“市场失灵”。当然可以用“政府失灵”来论证“市场失灵”的可接受。但是这种可接受性,在一个并不仅仅有政府、市场与企业家、劳工阶层这些利益主体的开放性体系中,是必须被认真讨论的。
尤其是在各种将人力简单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里,产业资本对人的全面而无孔不入的奴役,更是导致了“人的异化”。产业资本让技术工人与资本家更缺乏联系,让工人更少社会性与公共性。“当一个手艺人始终只制作一种产品时,他的手艺当然会十分熟练。但是,他同时会丧失用其精神全面指导工作的能力。他虽然越来越熟练,但也越来越不动脑筋。可以说,随着他作为一个工人在技术上的进步,他作为一个人在本质上却日益下降。……旧时代的地方贵族,都在法律上或自己认为在习俗上,对自己的下属负有救济和减轻他们的困苦的义务。但是,现代的实业贵族,把他们所使用的人变穷和变蠢以后,在遇到经济危机的时候便把他们推出工厂的大门,让社会去救济他们。”[(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87—794页。]具体说来,没有周末的休息,工人就失去了去教堂礼拜的权利,于是产业资本威胁到了宗教小共同体。由于工人公共交往的减少,又产生了其他各种社会问题,如维权能力等公共表达能力的降低。
基于各种考虑,在社会多维结构自有规律的推动下,成熟的“开放社会”对产业资本进行了认真而全方位的限制。长期为社会主义所批判的“垄断”就是如此。今天,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比英国更加强调“小政府”和“守夜人政府”的国家,早在被列宁称为垄断开始成为资本主义之特征的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时代,也即1890年,美国国会就制定出了第一部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也即至今仍在这个普通法国度中执行的《谢尔曼法》(全称为An Actto Protect Trade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中译为《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20世纪以来,各种干预市场的方式大行其道,西方社会也没有走向专制极权。对劳工权利在社会福利层面的有限度的倾斜,人类社会接着发生的一个重大事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社会完全不再爆发大规模的暴力革命运动。与斯大林模式的日益破产相比,宪政民主政体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然而,也正是在这个民族国家化的现代体系之下,在那些基督教色彩鲜明的法治社会,当资产者和资本家认识到自身在祖国的不能为所欲为时,产业资本和工人异化的情况必然发生变化。明确地说,开始转移到“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用20世纪中后叶的话来说,转移到了“第三世界”。由此形成了鲍曼所说的“全球精英的在外地主模式”。通过这种模式,资本家阶层甩离了他们自己面对的工人,比如底特律,而使用在外地主的方法,通过跨国企业和订单生产模式,变成流动的、轻灵的、随时可以抛弃的现代性。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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