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问题经济化
薄熙来仅被指控和认定3宗罪: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而这3宗罪属官场通病,何以独审独判薄熙来?以薄之身份、地位,从政多年,受贿2000余万、贪污500万,和那些动辄数以亿计、房产几十上百套的低阶贪受者相比,仅属“小儿科”,反而显得相对“清廉”。
实际上,薄熙来的罪行远不只这些。著名律师张思之8月24 日在接受采访时说:“薄熙来的罪行远不止这些,只是漏了起诉而已。然而有没有可能补充起诉就很难判断了。”薄熙来“漏罪”几多,最重要的是逆宪政民主潮流而动,利用民粹热衷文革式运动;凭借绝对权力践踏法治,侵犯公民权利的违宪犯罪。正如律师李庄所言:薄熙来的主要罪行,是其“对改革开放的摧残,对民主与法治的践踏,对民营经济的打击、对律师制度的伤害,对民众价值观的误导,对传统民族文化的颠覆……”但在审判中,对其这些罪行却不置一词。如上亿人次参与的15.5万场“唱红”会花了多少钱?重庆欠了多少债?“打黑”制造了多少冤案?企业家被抄没的千亿财产(只有9.3亿进入国库)流进了谁的腰包?如此等等均被法庭忽略、遮蔽、切割、淡化。总之,对薄熙来案的审判,明显存在抓小放大、避重就轻问题,即评论广泛所称的“政治问题,经济解决”。
正视薄熙来主要罪行具有重要意义,正如商界领袖王石所说:“如果能起诉薄熙来操控司法、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种种细节,不仅可以让大批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正义,而且可以警示官员权力的边界、法律的威严和宪法的神圣。”相反,回避和隐匿薄熙来的主要罪行,则难免重蹈“文革”覆辙。应抓住薄熙来案反思文革和绝对权力的灾难,警惕“极左”再祸中国。
与其囹圄求公平,何如任上行法治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薄熙来称:“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看来,薄熙来在成为阶下囚时,才想起法律赋予的权利、公检法相互制约、防止冤假错案等法治常识,身陷囹圄时才感到公检法相互制约制度的重要和宝贵。
可是薄熙来在主导重庆“打黑”运动期间,却公然置公检法相互制约制度于不顾,他指示公检法联合办公并设置了跨越公检法三部门的专案小组,策动了大量践踏法治、剥夺民财、刑讯逼供等行动。他还指示官方宣传机构和媒体制造舆论、抹黑律师,甚至禁止律师单独会见当事人。可以说,司法只是他手里任意揉捏的面团。难道只有在沦为被告时,才呼吁法治与人权?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为何不在掌权时厉行法治,维护公检法相互制衡制度?
薄熙来在被告席上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有着较一般人更大的冲击力和说服力。今天,干预司法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司法独立和公正仍是有待实现的问题。其实,权力制衡、司法独立,不仅有利于平民百姓,也是对当权者最好的保护。抵制法治的当权者不妨扪心自问:自己一旦倒台,能获得司法的公正对待吗?
薄熙来案已基本终结,但该案遗留的问题值得深思。该案的判决结果无关宏旨,吸取教训,防止“极左”回潮,去人治行法治,才是思考薄熙来案根本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