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击网络造谣也要防止滥用法律
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于和玉所从事的行为是一种信息传播。说到信息传播,现在有种意见认为这是新闻记者的职能,似乎没有取得这一身份的人就不能干这种事。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信息传播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力,新闻记者只不过是现代社会职业分工细密化的背景之下所产生的一种专门职业,但是这并不能剥夺其他没有担任新闻记者的人从事信息传播的权力。在网络这一新兴传播工具出现以后,利用博客、微博、微信这种自媒体工具传播信息,就成了非职业化的信息传播者的一种自然选择。
但是,不管是报纸、电视、广播上的新闻传播,还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新闻传播,都会出现差错。网络由于直接控制在传播人手中,缺少了像传统新闻媒体那样的后台整理,因此出现差错的几率可能更高。对于传统的新闻传播的差错,我们一般都会原谅,媒体可以通过后续的新闻报道进行纠正,或者直接进行更正,很少引起公安司法力量的介入。既然如此,对于微博在进行新闻传播时出现的差错,同样应该持这样的态度,有关方面可以督促其进行纠错,而不应该动辄动用公安力量来抓人。
砀山县公安的纠错,其意义在于它启发我们,即使是对于错误的网络信息,也没有必要将其视为网络造谣而施以重拳,面对网络造谣,法律必须恪守自己的边界,如果随意越界滥用法律,在堵塞言路的同时,还很容易造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