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用公安力量来抓捕网络造谣者很容易滑入“因言获罪”的泥坑
在一个舆论控制的社会里,舆论监督从来都是被公权抵制的一件事,这就使舆论监督冒了很大的风险。在“文革”这样的黑暗年代,即使监督者说的话是对的,也会有家破人亡之现实威胁,“因言获罪”是一种家常便饭。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承认了民众的监督权,但是一个前提条件是监督者必须说对话。其实,舆论监督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全方位的,它不仅应该允许监督者说对话,也应该允许监督者说错话。面对一些错误信息的传播,政府需要做的是澄清事实,只要事实经得起检验,所谓的谣言也就不攻自破了。
一个开放的社会,必须是一个广开言路的社会。而一个言路广开的社会,必然也会出现各种杂音。如果公权只听自己爱听的话,对于自己不爱听的话或者在事实上确实存在差错的话施予打击,那只能是“因言获罪”的复活,发展下去,就会闭塞言路,杂音似乎听不到了,但正确的话也听不到了,在一个噤若寒蝉的环境里,权力只能听到一片阿谀奉承之声。
其实,换一个角度来看,正是长期以来权力运作不够透明,没有主动接受民众的监督,才使网络造谣有了泛滥的可能性。因此,要根治网络造谣这种恶习,更重要的是加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使权力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当这样一种机制建立起来,民众可以畅所欲言以后,网络造谣也就会慢慢地失去它的市场。
打击网络造谣须防止滥用法律
中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因此,打击网络造谣纳入法治轨道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从来不是一把单刃剑,它不仅包括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更应包括在什么情况下不必甚至不可运用法律,如果对一些并未触及法律问题的网络传播失真也判定为网络造谣而给以法律制裁,起到的效果只能是滥用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全国各地刮起的打击网络造谣的高潮之下,安徽砀山县公安局却纠正了一起抓捕网民的错误。剖析一下这起错案的前因后果,可以让我们对于打击网络造谣的法律边界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砀山县境内发生一起车祸,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一位名叫于和玉的网民将这个信息在自己的微博上发了出去,可是他说事故造成16人死亡,多报了死亡人数。砀山县公安局认为于和玉在造谣,将他抓捕后处以行政拘留5日。但是,还在于和玉关着的时候,公安方面就意识到自己这个行动有点过火了,对于和玉的处罚过重了,于是撤销了这个处罚决定,并且向他和他的家属致歉。
就于和玉发的这条微博来看,他确实出现了差错,明明只死了10个人,他却说是16人,并且通过微博将这个错误的信息传播了出去。很显然,这会给当地政府的信息发布带来被动,当政府发布的信息在死亡人数上少于于和玉报道的数字,很多人会习惯性地认为政府在隐瞒这起车祸事故的严重程度,政府免不了又要费一番口舌进行解释,现在砀山县公安纠正了自己的执法错误,但这不等于于和玉在这件事上不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