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 6 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在做最后陈述时,陈希同说:“我就希望整个事情慎重调查一下,我就提这么一点愿望,这么一点要求,我别的没有,最后你们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在面对法律惩处时,陈希同最后两分钟陈述还高喊“有话要说”。
2013年6月2日陈希同病亡。
2013-09-11 07:06:00 来源:大公网综合 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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