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行政机构和立法机制对此缺乏现代都市管理的具体法治意识,也没有公共社会管理的智慧。当人们在公共空间“情境失态”时,遵循的是他们心目中的习俗潜规则,自觉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当其他不同意见和非议渐起之时,政府管理和立法机构就应当及时研究,做出法治反应,通过具体法治条例,为社会制定现代性的规则,并迅速进行公共咨询和信息传播,引导公共讨论,由此逐渐促进公共社会形成明确的共识,促进全体公民获得更多的合作默契。
5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王人博教授在首都经贸大学以“中国的宪政文化”为题演讲,谈论“中国如何构建现代国家”的问题。他认为从1840年以来,在如何构建现代国家问题上有三种思路:构建一个现代政府;培育现代国民;着重国家的战略设计。王人博是三者综合发展的整体主义派,他认为国民性的培育应该从每一个人自己开始,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要懂得行使权利,行使权利的前提是要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当你行使你的权利的时候,一个现代公民首先要做到照顾别人。“ 我认为我们的同胞包括我自己在内,既缺乏坚定的权利意识又缺乏责任意识,只想行使权利,不想承担责任,而且行使权利的时候一般不会顾及到别人。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社会出现那么多的怪现象,比如很多老年人跳舞时,在空地上放那么大声的音乐却不顾及别人。作为一个现代人,处在这个场景之中,我们没资格教育大众应该如何,首先要知道自己应该如何做。” (王人博:《中国如何构建现代国家?》,爱思想, 2014-5-19)
王人博在回答问题中陷入了空洞的、笼统的唯理主义循环论,他依然纠结在国民的公德心没有什么进步的问题上,然后大而化之地老生常谈:“推进政府改革对于造就现代公民是个有利条件,而公民的成长又可以影响政府的效率和质量,而好的国民和好的政府体制,又会促进现代国家本身的成长。”可是他认为法治不是解决现代中国所有问题的唯一途径,“由于法学家与法官、检察官的二元化的存在方式,中国的法律实践者可能更能体味出中国法治在实践层面的难度与复杂性。”(同上)
王人博概括的三种思路,最忽略而成为空白的就是“中国现代社会的具体建构”,正是中国难题的致命之处。没有一个规范法治的社会,那么则绝对不可能出现现代公民,那么培育现代国民或者改造国民性的提法则完全成为空话。学术界总是居高临下地、简单地将中国问题归结为国民性低下,而没有提出具体进化之路,更由于忽略具体法治的思考而拒绝从社会法治角度解决难题的方式,不仅仅是不负责任的学术态度,更是官僚思维的习惯性流露。心中只有State,而完全没有Society和Community。两千多年来中国一直就是一个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的矛盾对立结构,这是从来没有得到过正视解决的大问题。
中国太多像王人博一类理论家,而缺乏解决实践问题的具体研究学者。大家总是在大论题上做唯理主义的理论文,却严重缺失“具体法治”的问题研究和对策设计,尤其缺乏立即反应的、以有效影响力为目的之行动研究。立法机构不能和行政管理共同合作,因为他们都没有确立“为解决实践难题而服务”的社会学宗旨。理论家、行政人员和立法议员只是一群“国家主义者”,为了国家富强服务,而没有为公民与社会服务的意识。当出现难题时,他们都共同推卸责任到国民性身上,同时继续放任社会难题存在,以至整个社会积聚了越来越多的复杂纠结难题,社会戾气膨胀,当社会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冲突之后,便只有动用政治暴力来控制局面了。—— 何为“构建现代政府?” 现代政府不是一个国家主义的政府,而是一个公民社会管理的有效政府。这正是王人博们需要花全部心思去设计和调整的具体有效之实验课题。
吉登斯对此的总结是:“这是一种反思性(reflexivity)模式,而不是那种平行线式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社会知识的积累与对社会发展稳定的、更加广泛的控制是同步的。”“通过影响个体和团体行动的知识的不断输入,来对社会关系进行反思性定序与再定序。”(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P14, 译林出版社,2000-7)—— 理解了吉登斯,便知道了中国问题的具体进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