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中国公共空间方面能够引起广泛注意的群体现象,“广场舞”的欢腾肯定足够吸引眼球。不仅仅在任何一个中国城镇都可以看到这种普遍的群体活动场面,而且它们还带着强烈的表演性和影响力,毫无顾忌地刺激着周围社会环境,不但引起社会怨言非议,甚至不断引起社会冲突的发生。
对中国城镇“广场舞”的社会学分析和公共管理对策研究,是一个重要的中国难题解决的切入口。这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案例。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出现大数量的中老年人群体,他们开始注重自身健康和养生,评论家敏锐地发现,这是“初级程度的市民社会萌生了自由权利意识,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为自己活着’是天经地义。” (陈行之:《个体权利的畸形表达——作为社会精神文化现象的“广场舞”》,爱思想, 2014-5-19)当许多大妈被质疑“广场舞”强烈扰民时,都会特别强调自己健身的权利没错。由此可见:“广场舞”问题凸显了中国市民普遍的“张扬个人权利之重”的社会意识。
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建构现代法治意识,它是一个完整的互动性的理性认知结构。高度强调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国家,在群体生活中有一整套社会规范;属于个体权利范畴的东西,同时会受到严格限制;个人自由不能妨碍和损害他人的自由,这既是获得共识的公共伦理,又是国家很具体的法治规则,如有僭越,不管什么人,将会被法律制裁。大妈们只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一面,但是却不知道还有公共责任和所有人的自由互动之另一面。这是典型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心理“过渡状态”。一个人缺乏完整的现代性观念和具体详尽的反思,当他的公共行为失范了,但是自己却没有意识到。
这个广泛呈现于中国城镇的“广场舞”案例,不但引发了大妈们的对抗心理,也引起了公共社会质疑反感的问题,同时构成了政府处理公共事件的两难困境。问题的焦点集中在:部分人权利的张扬和对全体公共权利的尊重之间的矛盾,公共空间的法律定位与小团体在公共空间大规模活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在现代都市,因为人际关系十分复杂而密切接触,首先突显的难题便是都市人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尊重与合作的关系,这里需要一个公共社会的法规、都市社会习俗的潜规则与公民素质多方面合作的良性互动机制。实际上,大妈们并非是将自我的健康快乐建立在他人被侵扰基础之上的无理之人,她们只是依据习惯的行为方式和心理性格争取活得更加滋润而已,而面对自己的失范缺乏自我反思和无法获得合适的认知。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公共社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规,无法可依,社会争端便会各自走向自私对立的极端。
陈行之的思考将问题引向了另一个抽象的范畴:“ ‘广场舞’现象说白了也是一种‘刻意’——如果大爷大妈群体很早就开始享受宝贵的个人权利,他们还犯得上用‘广场舞’的方式寻求存在感么?如果他们在生活中享受着广泛的个人尊严,他们还犯得上以变形乃至于变态的方式寻求社会尊重么?我们只能说,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一切都刚刚开始,一切都还没有就位,我们看到的正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所有发生的都是必然要发生的,你没有任何理由不看到社会而只责怪大爷大妈。”(同上)
“马斯洛把实现自我视为人性得到表达的过程,是有道理的。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形态,是由那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形态决定的,这是一个前提,我们议论的所有话题都是它的子项。我们都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者,我们与他者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不和谐乃至于冲突对立的,在当下,在社会温暖离我们还十分遥远时候,我们出自本能还很难做到不把个人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而政治权利缺失所造成的个体权利变形,更加重了个体与他者、人与社会的冲突。大爷大妈实际上就处在这种既让人怜悯又让人厌恶的尴尬境地当中,这同时也是我们所有人的处境,我们就站在我们此刻站立的地方。” (同上)
“这就是说,我们在鄙夷大爷大妈用个体权利的畸形表达侵犯社会的时候,我们还应当想到,一个人的幸福不是完整的幸福,同样,一部分人的不幸也是所有人的不幸。在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脚步与没有踏入普世文明之前,在整个社会还在被权力魔兽欺凌的时候,在虽然人性有了某种程度的觉醒,却得不到社会正义的滋润和呵护的时候,我们可以断言,任何个体就都还是不自由的,任何人性的表达也必然是扭曲的,换一句话说,在整个社会没有进入到恬适状态之前,我们个体即使意识到权利,也将无法享受舒适,我们总会受到扭曲——来自社会的扭曲,来自我们灵魂深处人性的扭曲。我们必须忍受我们无法规避的东西,这就是我们的宿命。”(同上)
在我看来,陈行之的观点带着过度政治化的倾向,这是一种深刻的偏见。可惜他过度强调了社会政治制度尚未进入到普世文明的前提,因此无奈地宽容任何人以扭曲的方式一报还一报地回馈这个社会这样的尴尬局面。将一个具体难题扯到宏大叙事上,不无唯理主义之嫌。他忽略了社会公民与公共制度之间互动促进发展的具体可能性。按照那样的逻辑,哈耶克所主张的市场社会之渐进过程便不可能到来,而只能等候唯理主义的救世主来为这个扭曲的世界设计一个完美理想的方案。人人都可以以顶层设计的滞后,来为自己践踏公共理性之行为做借口。“平庸之恶”便有了存在的合法性。
任何社会改革都具有“社会互动”的弹性空间,任何社会行为都具有“社会互动”的结构关系,其中带着例行常规、公共意识认同和合作默契的建构。政府的法治制度改革是在解决具体的公共难题之过程中调整建构的,而公民的现代性生活方式是在反思的自我认同后逐渐成长的。假如在公共意识方面出现了不认同和无法实行合作默契的话,那么就会出现“失范”现象,即破坏了例行常规和公共秩序。假如习俗行为对发展了的公共社会造成严重障碍,那么说明这种习俗已经很不适应公共社会的现状,需要对旧规则或者潜规则进行重新规范,包括制定新的具体法治规则,同时通过教育和信息传播在公民之间形成新的明确的公共意识,在全体公民的认同过程中,大家逐渐形成合作默契之行为模式。政府的作为促进了公民的反思,而最终引导了公民认同,认同会有效地形成公民的自觉性和共识合作,则可望改善社会失范问题。—— 这样的社会问题,不应当总是归结到政治范畴。一种公共社会失范现象,不必上升到上层建筑领域,能够在基层处理的,就让基层职能部门有所担当。寻求具体问题在社会学范畴内具体法治的解决方式,是中国公共社会进化的重大思路。